获嘉县疫情防控期间生活用品商超及药店管理办法

2020-03-09 17:37:34 来源:获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获肺防指办﹝2020﹞27号)

      为全面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减少人员流动,严防疫情扩散,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按照上级各类企业复工复产有关要求,特制定我县疫情防控期间生活用品超市管理管控办法。
      一、准许营业范围
      疫情管控期间准许经营包含米面油、肉蛋菜、水果的大、小型综合超市及药店营业,其他各类服务类门店一律暂缓营业。
      大型超市是指城区内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大型商场超市;小型超市是指各乡镇及村(社区)经营生活用品但必须包含米面油、肉蛋菜或水果的综合超市。
      二、监督管理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小型超市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负责监督管理;大型超市由所在地乡镇落实好主体监管责任,商务局做好相关物资供应服务工作,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好监督管理工作。药店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管。各乡镇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城管局按照网格化管理做好暂缓经营门店的监督管理。
      三、用工要求
      (一)疫情管控期间不得安排湖北及周边等疫情严重地区(含温州、南阳、信阳、周口、驻马店,特别是武汉市)人员来获复工。
      (二)对非本地员工复工的,需提供当地证明及本人承诺书,到获后应立即进行隔离14天,建立隔离台帐,并实时上报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域内的本地职工及非本地员工未有异常或隔离期满的方可上岗。所有商超及药店的从业人员要出具村级证明,个人作出未到过武汉及湖北等疫区和过往史,未有与武汉及湖北等疫区人员接触史,未有和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紧密接触史的承诺。
      (三)各商超及药店要公示员工信息名单、员工承诺书和消杀记录。
四、必须遵守的规定
      (一)商超及药店应严格执行群众生活必需品销售区域的管控,除群众生活必需品和药品销售区域外,其他区域全部关闭。
      (二)大型超市仅留一个进出口,严格实行出入人员管控,避免人员聚集,降低传染风险。
      (三)商超及药店必须强化上岗员工检测与防护,严格做到工作人员体温检测,佩戴口罩上岗制度。
      (四)强化顾客检测与防护。大型超市需设置2个卡点帐篷,1个用于进入人员检测,检查顾客是否佩戴口罩、体温是否正常、是否有发病特征,另1个用于疑似感染人员的临时隔离区,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小型超市及药店必须对顾客进行体温检测,禁止不戴口罩顾客进店购物,发现有发烧、咳嗽的人员应立即上报所在村委会及乡镇政府,不具备体温检测条件的商超及药店应由所在地乡镇督促其在限定期限内配备,限定期限后仍不具备条件的要停止营业(限定期限由各乡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严格遵守规定营业时间。每天营业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对发现经营超过8小时或下午6点以后继续营业的,一律进行关停。
      (六)严格落实消毒制度。大型超市公共区域、柜台、卫生间、广场、通道、停车场等每日消毒3次,商场及超市进出口、手扶电梯、电梯按钮每日消毒5次,购物车、购物篮每日消毒2次,收银台每日消毒5次,对封闭空间加强通风排气,加快空气流动。小型超市及药店每日至少全面消杀2次,重点部位消杀3次,并做好消毒影像保存。
      (七)严格管理药品销售。药店必须规范药品经营,做好药品销售登记,立即暂停销售“退烧、止咳”类药品(指适应症含发热、止咳内容的药品,含各类化学药制剂、中成药),下架封存,并于2月12日前将品名、规格、数量上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时做好群众解释工作,提醒有相关症状的群众到到县指定发热门诊医院就诊。
      (八)创新购物形式。提倡户外交易,在店外设立电话和付款码,实行群众店外交接商品,减少顾客等待结账的时间。建议货品提前称装,减少顾客挑选商品时长及拥挤。鼓励有条件的商超提供送货服务,采取线上订购,统一送货到用户家门口,并做好消杀工作。
五、必须履行的职责
      (一)保证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用品充足供应,价格平稳,不得囤积居奇,哄抬物价。
      (二)实行商品集中采购配售,减少多渠道供货,减少人员流动风险。
      (三)监督顾客遵守疫情防控规定。
      六、督导检查
      各乡镇政府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职,落实好属地责任,对辖区内的商超及药店做好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城管局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大巡查力度,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暂缓经营门店的监督管理。
      凡是违反本管理办法,不按规定执行的,第一次由所在乡镇对相关门店负责人进行训诫谈话并收取保证金,保证金额度建议按照该门店相同面积的年房租进行收取(疫情结束后,若未扣罚则5个工作日内退还);第二次由乡镇综合执法部门张贴封条暂停营业并扣罚保证金;第三次交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对在疫情管控期间,因违反该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除追究相关经营者责任外,还将追究所在乡镇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各乡镇和有关单位要抓紧落实,按照实际需要制定本单位管理办法。
获嘉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2月12日
注释:以上信息如有错误请您及时联系撰稿单位或个人予以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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