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南二级站平台涉及我辖区1批次食用农产品(豇豆)不合格情况,现将核查处置结果通告如下: 一、新乡市牧野区今东方鲜美生活食品经营部销售的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乡市牧野区今东方鲜美生活食品经营部销售的豇豆,经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报告(No:ncp19410785464039419)灭蝇胺项目检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现立案处理。 (二)查处情况 2019年11月30号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乡市牧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乡市牧野区今东方鲜美生活食品经营部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须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该公司对抽检结果无异议。 经调查,新乡市牧野区今东方鲜美生活食品经营部采购该批次不合格的豇豆共40斤,其中抽检消耗4斤,剩余并销售完毕35.64斤。该超市销售的抽检不合格批次的豇豆已销售完毕,未发现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和其他食品安全事故。当事人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查验并保存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在采购时索取了采购票据,进行了进货验收并记录。并且该超市配备有食用农产品的快速检验设备和承担检测的人员,能够提供出不合格豇豆的自检报告。 新乡市牧野区今东方鲜美生活食品经营部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豇豆,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在事发后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采购上述涉案食用农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和自检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销售的豇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能说明其进货来源。经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新乡市牧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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