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牧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新乡市牧野区老张家胡辣汤馆涉嫌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

2020-03-11 10:39:00 来源:牧野区人民政府 作者:牧野区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涉及我辖区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核查处置结果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乡市牧野区老张家胡辣汤馆出售油条,经新乡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DC19410700462333354(油条所检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二、查处情况

2019年11月21日,新乡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新乡市牧野区老张家胡辣汤馆进行抽检抽样,牧野区老张家胡辣汤馆负责人张双宾予以陪同,并对抽样过程无异议。

2019年12月19日,牧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李顺杰、张毅然对张双宾经营的张家胡辣汤馆(牧野小区48号楼西5单元一层东户)进行现场检查。并将新乡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测报告DC19410700462333354(油条所检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送达给牧野区老张家胡辣汤馆管理负责人张双宾。并告知其可根据该检测报告的说明若对本报告有异议,七个工作日内可以向该检测公司书面提出申请复核。另外该店60平方左右符合小经营店要求。

在核查处置中,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称当天所制作的油条均被抽检所用没有销售,且无销售记录,故现场无法调取其违法所得的记录。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新乡市牧野区老张家胡辣汤馆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油条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新乡市牧野区老张家胡辣汤馆承认上述事实。

2019年12月23日对该单位负责人张双宾进行了询问调查。张双宾承认以上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抽检报告:证明案件来源情况和其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法定依据。

2、2019年12月19日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开展核查处置的情况;

3、《责令改正通知书》(牧市监食责改〔2019〕荣9号),证明我局对其违法行为予以责令改正;

4、《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各复印件一份,证明新乡市牧野区老张家胡辣汤馆主体合法;                                              

5、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无主观故意违法,能积极主动配合案件调查;    

6、张双宾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负责人身份。

以上行政执法文书当事人均签字确认,足以证明其违法事实。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及听证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案件性质: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禁止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规定。

根据《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食品)》,你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轻微。                                             

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三)违反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元(壹万元整)

                             20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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