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保障水文监测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云南省水文条例》、《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等法规,结合景洪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依法划定景洪市境内允景洪水文站、光明水文站、嘎洒水文站、纳板水文站、曼广掌水文站、曼听水位站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的具体保护范围,具体保护范围如下: 一、水文监测河段周围环境保护范围 (一)允景洪水文站:沿澜沧江纵向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1000米;沿江横向以高于历史最高水位1米以下为边界。 (二)光明水文站:沿河纵向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200米;沿河横向以高于历史最高水位1米以下为边界。 (三)嘎洒水文站:沿河纵向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100米;沿河横向以高于历史最高水位1米以下为边界。 (四)纳板水文站:沿河纵向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100米;沿河横向以高于历史最高水位1米以下为边界。 (五)曼广掌水文站:沿河纵向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300米;沿河横向以两岸河堤为边界。 (六)曼听水位站:沿河纵向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100米;沿河横向以高于历史最高水位1米以下为边界。 二、水文监测设施周围环境保护范围 (一)允景洪水文站:以降蒸观测场地周围20米、其他监测设施周围10米为边界。 (二)光明水文站:以降蒸观测场地周围15米、其他监测设施周围5米为边界。 (三)嘎洒水文站:以其他监测设施周围2米为边界。 (四)纳板水文站:以降蒸观测场地周围15米、其他监测设施周围2米为边界。 (五)曼广掌水文站:以降蒸观测场地周围15米、其他监测设施周围2米为边界。 (六)曼听水位站:以其他监测设施周围5米为边界。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文监测环境的义务 四、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 (二)采砂、取土、淘金、采石、爆破和倾倒废弃物; (三)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 (四)其他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景洪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6日 景洪市水文监测河段周围环境保护范围示意图 图1 允景洪水文站水文监测河段纵向保护范围示意图 图2 光明水文站水文监测河段纵向保护范围示意图 图3 光明水文站水文监测河段纵向保护范围示意图 图4 纳板水文站水文监测河段纵向保护范围示意图 图5 曼广掌水文站水文监测河段纵向保护范围示意图 图6 曼听水位站水文监测河段纵向保护范围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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