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市场活禽交易、宰杀及野生动物 交易行为的公告

2020-01-30 08:00:00 来源:勐腊县人民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为严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阻断可能的传染源和传播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2020年第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疫情解除期间,禁止市场活禽交易、宰杀及野生动物交易行为。

一、全县各类集贸市场、农贸市场和其他非定点交易宰杀单位禁止活禽交易、宰杀。本公告所称“活禽”,是指供食用的鸡、鸭、鹅、鸽、鹌鹑等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禽类。
    二、坚决禁止、依法取缔野生动物交易行为。严厉打击非法猎捕行为,各地饲养繁育野生动物场所实施隔离,严禁野生动物对外扩和转运贩卖。全贸市场、超市、餐饮单位、电商平台等经营场所,严禁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交易活动。
    三、从事白条禽及禽肉产品经营的各类市场主体,必须依法持证经营,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制度,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对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白条禽及禽肉产品,一律禁止转运贩卖,一律禁止进入市场。鼓励实行集中屠宰、冷链配送、冰鲜上市的经营模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消费需求。
    四、消费者要加强自身健康防范意识和科学消费意识,不生食或半生食。充分认识食用野生动物的健康风险,远离“野味”,健康饮食。
    五、市场开办者要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县级相关部门要加强检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发现有违反本公告规定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经营者、经营场所分别予以停业整顿、查封,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如发现有违反本公告规定行为的,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劝阻,并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2315。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勐腊县人民政府

2020年1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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