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发布新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20-03-21 00:00:00 来源: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3月20日江苏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修订后的《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同时2014年4月4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废止。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苏政办函〔2020〕3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4年4月4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3月13日
 
  修订后的《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设定来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对应响应级别分别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比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应对突发环境事件采取哪些措施?
 
  《预案》提出,事发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判定为较大或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Ⅲ级或Ⅳ级应急响应。
 
  对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紧急情况下可先采用电话报告,并在30分钟内报送书面信息。
 
  省生态环境厅监测预警或接到相应报告,应立即组织专家研判,及时提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建议,提请省人民政府相应启动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省人民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及时报告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
 
  《预案》明确了责任与奖惩。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对有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处置措施不得力,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处理。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反应迅速、措施妥当、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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