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局:关于转发《徐州市信访人严重失信惩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9-12-30 14:47:19 来源: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 作者:信访局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将信访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加快信访法制化建设、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创新举措,有利于规范信访秩序,有利于提升社会诚信水平,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进一步探索建立信访信用管理制度,营造诚实守信的信访环境,现将制定的《徐州市信访人严重失信惩戒实施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信访人严重失信惩戒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的失信行为,推进诚信徐州建设,合法权益,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的失信行为,推进诚信徐州建设,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徐州市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严重失信信访人是指在信访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不守信用且情节严重的自然人。对严重失信信访人,由相关部门根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对其实施联合惩戒。

    第三条严重失信信访人的认定和惩戒,必须遵循客观、公正、准确、便利的原则,坚持惩戒和警示相结合,引导信访人言而有信、信守承诺、依法逐级走访,努力为全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作贡献。 

    第四条对信访人已发生较重失信行为的,县(市)区信访工作联席办应主动将失信信息书面通知信访人,也可以对信访人进行约谈,要求其严格自律、诚信守法,否则,将被纳入严重失信人员黑名单,依法实施惩戒。

    第二章认定标准

    第五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信用管理机构的规定,行为失信且情形严重的,应认定为严重失信信访人;

    (一)信访诉求涉及的事项还未发生或严重失实,在已告知信访人后,信访人仍多次越级进京或去省上访的;

    (二)信访人明知反映的信访诉求相关部门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在《信访条例》规定的办理期限内多次越级进京或去省上访的;

    (三)信访事项已有处理结论,合理诉求得到解决,信访人对处理意见明确表示满意并签订停诉息访承诺书后,又就同一信访事项多次越级进京或去省上访的;

    (四)信访人反映的诉求无理或暂无政策支诗,诉求无法解决,但其家庭确有困难,相关单位已给予了救助,信访人认同该处理方式,明确表示停诉息访并签订信用承诺书,之后反悔,又就同一信访事项多次越级进京或去省上访的;

    (五)信访人与涉事单位签订了“调解书”“协议书”“保证书”等,相关内容兑现到位后又无故反悔、继续上访,涉事单位要求退还所得、返还财产,但信访人拒不退返的;

    (六)信访人反映的诉求有处理结论并已落实,但信访人不满意,进京至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2次(含2次)以上的;

    (七)信访事项已经复查复核终结或经听证会办被认定信访程序终结的,信访人仍就同一信访事项多次越级进京或去省上访的;

    (八)信访事项应当或已经进入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信访人仍越级进京或去省上访的;

    (九)信访人因进京至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受到公安机关依法训诫、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等处罚,或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

    (十)在信访活动中,信访人诬告、诽谤、陷害他人,受到行政处分或民事、刑事处罚的;

    (十一)在信访活动中,信访人有扰乱信访工作秩序、危害社会公共安全、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等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情节严重,被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六条市和县(市)区信访工作联席办负责对求决类信访事项信访人的严重失信行为组织认定。涉法涉诉信访人的失信认定由各级政法部门参照本程序执行。

    县(市)区信访工作联席办或市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拟认定名单,经市信访工作联席办初审后,按照属地和工作权限,由市和县(市)区信访工作联席办牵头,根据本办法对信访人严重失信行为组织认定,原则上每半年组织一次,也可视情况需要,随时认定,具体时间由市信访工作联席办确定。

    第七条每次认定前,市或县(市)区信访工作联席办应邀请信访事项有权处理部门、律师、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等人员组成信访人失信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人员5-7人,应为奇数,独立评判。

    第八条县(市)区信访工作联席办和市直有关部门应当提前7日将认定通知书送达信访人,告知信访人认定会的时间、地点和相关权利。认定通知书送达后,信访人拒绝参加的,可缺席认定。

    第九条认定委员会应当认真听取有权处理部门陈述、信访人申辩和质证、查阅相关档案和材料,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作出公正、公平、准确的认定意见。

    第十条认定委员会的认定意见,由信访工作联席办负责整理,形成认定通知书,并送达信访人。市和县(市)区信访工作联席办应当将被认定的严重失信信访人建档备案。

    第四章公布和惩戒

    第十一条对认定的严重失信信访人通过市、县(市)区信访局门户网站、信用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或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

    (一)对严重失信的信访人,向社会公布内容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公布时隐藏字段)、主要失信事实、失信行为类型及认定依据等内容。

    (二)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在开展信用交易或者其他社会活动过程中,查询严重失信信访人的黑名单,降低信用风险。

    (三)公布信息应当客观、准确、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公布。

    (四)严重失信信访人是国家工作人员和港澳台人员的,应通告其工作单位和市港澳台工作办公室。

    第十二条对信访人的严重失信行为,市和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法采取下列方式予以惩戒:

    (一)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
    (二)撤销相关荣誉称号,禁止参与评优、评先;
    (三)禁止报考公务员或者行政事业性岗位工作人员;
    (四)暂停或者取消相关职业资格,缓评职称;
    (五)取消相关社会福利、补贴和政府优惠政策、资金扶持;
    (六)限制参加政府主导的各项招标,限制贷款,限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
    (七)签订“调解书”“协议书”“保证书”等且相关内容兑现到位的,涉事单位依法起诉失信信访人要求返还财产、退还所得,法院判决或裁定后仍拒不返还的,按规定程序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在全国范围内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行为,限制办理贷款、银行卡等;
    (八)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严重失信信访人的投诉请求,也不转办、交办严重失信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第五章异议与修复
    第十三条被认定的严重失信信访人,对本人失信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凭有效证件、申请书、相关证明材料到市、县信访工作联席办提出异议申请。
    第十四条市、县信访工作联席办在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对异议申请提出的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提交认定委员会进行重新讨论,作出更正或维持原认定结论的意见。由县(市)区信访工作联席办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送达申请人。对需要更正的,及时书面通知信用管理部门,信用管理部门应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好相关信息的更正。
    第十五条严重失信信访人的失信行为已经整改到位,符合《信访条例》规定要求的,经市信访工作联席办研究同意,可以对其失信信息进行修复,并将同意修复决定书报送市信用管理部门,及时进行信用修复。
    第十六条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失信行为记录和公示处理。
    第十七条“黑名单”5年有效期满后,系统自动修复,惩戒措施取消。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户籍及事发地为本市辖区的信访人。
    第十九条多次越级进京或去省上访是指信访人违反《信访条例》有关规定,不依法逐级走访,次数达3次(含3次)以上的。
    第二十条进京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是指信访人到天安门广场、中南海周边、中央领导人住地、外国驻华使馆区、联合国驻京组织、驻京外国组织、境外媒体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限制或禁止的上访场所。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徐州市信访工作联席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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