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水域是我国淡水鱼的重要产区,为保护和合理利用天然水域渔业资源,促进天然水域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关于做好2020年相关水域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函字〔2020〕21号),以及《关于积极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川农函〔2020〕66号)和《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2020年全省禁渔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农函〔2020〕123号)文件要求,决定对我县天然水域实行春季禁渔。 一、禁渔范围:县境内的天然水域。 二、禁渔时间: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三、禁渔内容:在规定的禁渔期内,禁止一切捕捞行为,严 禁扎巢取卵,严禁销售、收购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因养殖生产或科研调查等特殊需要采捕水生生物资源的,需经省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批准。 四、违反禁渔规定及阻碍渔政部门依法行政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和《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规定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监督举报电话 县公安局:110; 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县农业农村局):0835-6524114。 六、本通告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 特此通告 芦山县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