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限: |
法定办结天数:30天 承诺办结天数:3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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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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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材料 |
1、(一)设立申请书;(纸质1份) |
2、(二)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纸质1份) |
3、(三)旅行社章程;(纸质1份) |
4、(四)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汉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纸质1份) |
5、(五)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纸质1份) |
6、(六)经营场所证明;(纸质1份) |
7、(七)经营设备情况证明。(纸质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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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条件 |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具有下述任职资格的经营管理人员: 1、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的总经理1名; 2、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的部门经理至少2名 3、取得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四)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五)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1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及其在旅游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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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国家旅游局《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