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全县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2020-01-31 08:00:00 来源:天全县人民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2020年1月24日,四川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为全力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良好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作如下通告:

1.编造传播与疫情相关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的;

2.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3.准许或者纵容已经感染或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病扩散的工作的;

4.已经感染或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或在隔离治疗过程中,以撕扯口罩防护装置、吐口水等暴力、威胁方法抗拒隔离的;

5.明知已经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或者疑似病人,在公共场所故意向不特定人传播病毒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或其他场所故意传播病毒的;

6.在预防、控制疫情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或者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及假药、劣药的;

7.阻碍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所采取的隔离、留验、就地检验、封锁疫区、封闭医院等措施的;

8.拒不执行在紧急情况下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9.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

10.拒不服从人民警察现场采取的防控措施,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

11.故意堵塞道路交通,阻碍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通行及其他扰乱正常交通秩序的;

12.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破坏、侵占、挪用涉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的;

13.串联、煽动、组织非法游行、集会、聚集闹事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的;

14.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公共场所正常秩序的;

15.非法猎捕、杀害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公安机关将会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严厉打击上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希望全县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各类违法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社会秩序。

举报电话:110     0835-7224014

特此通告 

相关推荐


解读中国 关注民生 引领休闲
扫码关注中国小康网公众号
ID:chxk365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