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铁柱因保管不善,将坐落于敦化市胜利街丹江委人民法院住宅楼,地号52-68-63-105,证号(2001)525087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丢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现申请声明作废。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无异议,不动产登记中心将按程序为其补办相关证件,原房产证已过户,因该证遗失所造成的民事纠纷和法律责任由现房屋权利人张军负责。
特此声明。
声明人:张军
2019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