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珲环责改字〔2019〕第 Y 008 号

2019-10-24 08:00:00 来源:珲春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延边州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珲春华兴石材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号:912224040686240474

          :珲春市英安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闫军

我局于2019731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厂区内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未采取防尘措施。有现场勘验记录、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一十七条  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你(单位)可以在我局实施复查前,向我局报告整改情况,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对你(单位)违法情况进行监督,于30日内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珲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珲春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珲春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7551223             珲春市环境保护局

 

2019 7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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