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珲环责改字〔2019〕第 S 012 号

2019-10-24 08:00:00 来源:珲春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延边州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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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河南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敏庆

我局于20197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夜间施工产生的环境噪声,影响附近居民生活。有现场勘验记录、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责令你(单位):停止夜间施工作业。

你(单位)可以在我局实施复查前,向我局报告整改情况,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对你(单位)违法情况进行监督,于30日内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珲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珲春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珲春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7551223


珲春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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