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鼓励社会公众踊跃举报黑恶霸痞违法犯罪,严厉打击黑恶霸痞违法犯罪活动,制定本办法。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二)恶势力犯罪集团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关于犯罪集团(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的法定条件,主要实施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组织、强迫妇女卖淫以及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等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组织。 (三)涉恶类犯罪团伙是指3人以上共同实施故意伤害、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等犯罪的犯罪团伙。 (四)涉恶常见各类霸痞犯罪是指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 (一)公安机关未发现或掌握的黑恶霸痞违法犯罪线索; (二)已立案侦查的黑恶霸痞违法犯罪嫌疑人所实施,但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或掌握的犯罪案件; (三)公安机关正在追捕的黑恶犯罪团伙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藏匿地点或活动路线。 第七条 举报人可采取实名或匿名,通过当面举报、信函、电话、网络通信或其他方式进行举报。实名举报的应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情况。匿名举报时,举报人可使用6位数以上的密码作为本人代码,公安机关以密码确定举报人并反馈、奖励。 (一)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50000元; (二)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犯罪集团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10000元; (三)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涉恶类犯罪团伙具体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 (四)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涉恶常见各类霸痞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五)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头目或主犯的,奖励人民币5000-10000元; 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骨干成员的,奖励人民币2000-5000元;抓获其他一般成员的,奖励人民币1000-2000元。 (一)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检举揭发的; (二)公安机关事先掌握的; (三)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四)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的; (五)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第十五条 举报人提供的黑恶霸痞违法犯罪线索符合奖励条件的,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在查证属实或破案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对象和金额,经主管部门和警务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区公安分局负责人审批。审批通过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匿名举报或无法通知的,在当地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布。 第十六条 奖金领取方式: (一)举报人到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当面领取奖金的,举报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简述线索内容; (二)举报人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领取人须携带举报人授权委托书连同本人及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并简述线索内容; (三)匿名举报人本人或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需提供举报人代码(匿名举报时提供的密码),并简述线索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