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2020-01-10 00:00:00 来源:江安新闻网欢迎您!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江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为改善我县环境质量,营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减少人身伤害、火灾事故和大气污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省、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系列工作要求,县政府决定调整全县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县城区范围内,东至原交通加油站与绕城路交叉路口,南至绕城路沿线,西至壳牌宜江加油站与绕城路口,北至长江、淯江边为界以及长江竹岛,全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全县下列区域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 阳春工业园区建成区域;

2. 党政机关、文物保护单位;

3. 车站、码头、商场、市场、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4. 变电站、机动车停车场、高压线附近、物资仓库、加油站和氧气、乙炔、液化气等易燃易爆生产、储存点;

5. 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6. 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7. 山林、城市绿化地带、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8. 县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除上述1—8项规定的禁燃禁放区域外,其他禁燃禁放区域如遇举办重大庆典活动,需要举行焰火晚会的,需经公安机关严格审批后向社会发布公告,明确指定相关可燃放区域及限定燃放时段。

三、县公安局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管部门,县应急局是禁止销售烟花爆竹工作的主管部门。各镇政府、县级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职责,依法做好烟花爆竹禁售禁放等相关管理和宣传工作。各社区、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实施工作。

四、对违规销售、储存、运输、携带、燃放烟花爆竹的,县公安局、县应急局、县住建城管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将依法依规作出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广大市民应当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自觉抵制和积极举报违规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全县各级领导干部及职工应当带头模范遵守本通告规定,杜绝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共同营造安全、低碳、环保、文明的良好环境。

举报电话:110(县公安局)、2622770(县应急局)。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安县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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