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好区2019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工作方案

2019-12-31 08:00:00 来源:友好区人民政府 作者:友好区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各社区及林场所:

按照上级要求,依据“友好区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现将2019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工作方案下发给你们,请各社区按照要求及时完成初始结果并上报。

1、廉租住房补贴申请条件及要求:

(1)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具有本地城镇常住户口,家庭成员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申请人家庭户口簿中的成员);

(2)申请家庭符合友好区规定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状况和住房困难或无房户。

2、申请廉租住房补贴,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城市低收入待遇证明;

   (2) 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3) 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4) 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5)书面申请书,并注明申请廉租住房补贴保障方式;

3、申请廉租住房补贴,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申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应当由户主或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提出书面申请。

 (2) 建立住房保障对象管理台帐:

根据上级管理要求,对住房保障对象需建立管理台帐(台账内容包括房屋产权、民政、人社、社保、地税、国土、公安、工商、人口、收入、车辆、财产等部门信息)。对保障对象的家庭、住房、经济等情况进行登记。

首先由民政局、各社区在年初对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家庭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按要求建立住房保障对象台帐(社区填写部分),形成电子版档案,于每年930日前上报区房管中心,并且每年对保障家庭的条件变化、新增和退出情况进行更新,于每年1031日前上报房管中心,没有变化的不需再报。并对保障家庭的困难程度、家庭条件进行打分排序。

(3)初审。社区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通过组织入户调查、查档取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7天,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住房保障机构。

(4)复审。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5)公示与登记。经审核合格的,区住房保障机构应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责成社区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合格的住房保障家庭,按社区排序进行张榜公示,时间为每年111日至1120日。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责成社区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区住房保障机构申诉。

      区住房保障机构,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4、补贴发放,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根据国家补贴额度与我区保障户数确定。

廉租住房补贴发放实行一年按户一次性发放形式。经审理符合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的家庭,由各社区向区房管中心提报明细,并张榜公示15天。区房管中心会同有关单位审理汇总后,形成全区年度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明细表和汇总表,由社区、民政局、房管中心领导签字,并通过张榜公示无异议后送交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将补贴款与明细表送交银行打卡发放。       

                           友好区房管中心

                         2019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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