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提高公民保护意识,维护公共利益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友好区境内主要行洪河道、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进行划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友好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和水利工程及岸线管理要求,依法对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美林 河、长青河、溪水河、蔚兰河、松园河、西友好河、新双子河、石头河、东卡尔太河、兴安河等行洪河道及水利工程进行监督管理,划定的河道、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土地权属不变。 一、河道管理范围 (一)河道管理范围按《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规定划定: 1.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2.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确定。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工程不得影响行洪、排涝及堤防安全,不得引起河势的不良变化,不得破坏通航条件,不得危及其它部门的兴利活动。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工程及河道整治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准擅自修筑丁坝、锁坝、围堤、泵站、码头、高渠、高路,厂房、民房等建筑物;不准擅自堆放物资、倾填矿渣、煤灰、残土、垃圾;除营造护堤护岸林外,不准种植高杆阻水植物;不准从事任何造成壅水、冲刷、淤积等不利影响的生产活动。 (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报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按河道管理权限实行管理,由河道主管部门发放准采证,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 (五)禁止在河道下述区域内采掘砂石土料物: 1.堤防迎水面50米以内,河床凹岸和堤防险工地段、河道整治工程100米以内; 2.大、中、小铁路桥及防护工程上下游500、300、200米以内,公路桥及引道、防护工程上下游200米以内; 3.拦河闸坝、泵站上下游300米以内; 4.水文测流断面上下游五百米至1000米以内; 5.可能因采砂而导致流势变化影响其它部门正常生产活动的区域。 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 (一)中小河流堤防管理范围按《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规定划定: 1.湖泊和蓄滞洪区堤防按设计标准断面迎水坡堤脚外不小于30米,背水坡堤脚外不小于20米; 2.护岸工程从岸肩向后不小于20米; 3.水库主体工程周围,大型水库不小于500米,中型水库不小于300米,小型水库不小于100米,水库大坝上游至设计最高洪水位; 4.拦河坝(闸)上下游不小于300米,左右岸不小于100米; 5.干渠的渠坡坡脚外不小于10米,支渠的渠坡坡脚外不小于5米; 6.挡水、泄水、引水、提水设施和电站厂房等建筑物边线以外不小于50米。 (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毁堤坝、涵闸、抽水站、水电站等水利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水工、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2.扒口、取土、打井、钻探、挖掘、埋坟、建房、垦种和破坏林木、草皮等其他危害水利工程安全行为; 3.堤顶、坝顶行驶重型车辆以及在堤顶、坝顶泥泞期间行驶非防汛抢险车辆; 4.非工程管理人员操作蓄水、输水、泄水等设施,强行放水、挖渠破闸、拦渠堵水等。 三、水利工程保护范围 (一)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 (二)堤防工程保护范围根据《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规定划定;水库工程保护范围为设计最高洪水位至分水岭;其他水利工程保护范围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根据批准的设计和工程安全的需要,按照本次保护范围划定。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的权属不变,但应按条例的规定使用。 (三)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 1.禁止在排涝、输水河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水的建筑物、障碍物或种植高杆植物; 2.不准擅自在河滩、湖泊、蓄滞洪区、行洪区及水库库区内围垦造田、修建建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 3.禁止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擅自打井、钻探、爆破、开沟、埋坟、挖筑鱼塘、采矿石、采砂、取土、乱伐林木、陡坡开荒及其他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 4.饮水水源工程区禁止旅游,饮水水源工程附近有旅游区的,应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污染水质; 5.禁止在限制航速的河段内超速行驶船舶; 6.水库保护范围内的坡耕地,有水土流失危害的,必须采取等高种植、营造水土保持林等水土保持措施; 7.禁止在河道、渠道、水库等水域或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废渣、煤灰、残土等废弃物; 8.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水利工程安全的要求。凡对原有水利工程有不利影响或损害其效能的,建设单位应采取补救措施或予以补偿; 9.利用水利工程做公路、码头、货场,应经有审批权的水利工程主管部门批准。通车路面由公路管理单位负责维修养护,码头、货场由使用单位或个人负责维修养护。负责维修养护的单位和个人,应保持所利用水利工程的原有设计标准,或交纳养护费,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维修养护。 四、法律责任 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附件:伊春市友好区(10条河)行洪河道及堤防管理范围公示表
友好区人民政府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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