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善大气质量,优化人居环境,提升社会文明度。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按照《关于开展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的通知》(伊州环控发(2019)11号)要求,县人民政府决定实行2020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现通告如下: 一、县城建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为满足部分市民的燃放需求,确保安全燃放,我县设立了三个烟花爆竹临时集中燃放点。分别是:县广场、南通实验学校西侧空地、原县酒厂北侧空地。 临时集中燃放点开放时间:2020年1月24日至2月8日(2020年春节期间),每日上午9时至次日凌晨1时,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三、党员干部、共青团员、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模范遵守,不在禁限区燃放烟花爆竹。提倡以电子烟花、电子鞭炮等替代燃放烟花爆竹。 四、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伊宁县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