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单位) (永)水安罚当〔2020〕09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永川区惠永水务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永川区永泰路401号 邮政编码:40216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祖建职务:董事长联系电话:13808319221 违法事实及证据:检查发现,你司所承建的双石水厂改扩建工程存在未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未设置临边洞口防护设施,违章使用用电设备违法行为。(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规定,决定给予处壹仟圆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见打√处): □当场缴纳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账号3100090009024910768,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或者重庆市水利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水利局(印章) 2020年12月24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水利局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