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渝北区打击非法捕捞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20-11-06 08:00:00 来源: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渝北区打击非法捕捞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鼓励公众积极举报协查非法捕捞行为,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促进我区天然水域禁捕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及相关会议精神,区农业农村委起草了《渝北区打击非法捕捞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渝北区翠湖路四巷7号渝北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邮编:401120)。来信请注明“《奖励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155121042@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1月14日。


附件:1. 渝北区打击非法捕捞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2. 关于《渝北区打击非法捕捞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0年11月6日



附件1

渝北区打击非法捕捞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天然水域禁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专项行动方案等5个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10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渝北境内天然水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非法捕捞,主要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相关规定和捕捞许可制度,从事电、毒、炸等禁捕行为,或者违反禁渔区制度的行为。

第四条 举报协查人可以通过直接挡获非法捕捞人员、捕捞工具、渔获物,提供非法捕捞线索并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非法捕捞行为等方式实施协查。

第五条 举报协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相关佐证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协查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经调查属实的,由区农业农村委按下列标准对实名举报协查人给予奖励:

1.未挡获当事人,将捕捞工具移交当地镇街、区农业农村委或者公安机关处置的:有电鱼器奖励500元,有武斗竿或可视锚鱼器奖励300元,有“三无”船舶涉渔奖励300元,有网具奖励100元。

2.挡获当事人,并将当事人、捕捞工具及渔获物移交当地镇街、区农业农村委或者公安机关处理的:

使用“电、毒、炸”捕捞的,奖励3000元(每增加1名当事人按照 500元/人累加),有电鱼器奖励500元,有“三无”船舶涉渔奖励300元,有其他捕捞工具奖励100元,有渔获物奖励100元。

使用网具、武斗竿、可视锚鱼器捕捞的,奖励2000元(每增加1名当事人按照 500元/人累加),有武斗竿或可视锚鱼器奖励300元,有“三无”船舶涉渔奖励300元,有网具奖励100元,有渔获物奖励100元。

以上奖项累加计算。奖励金额以一个整体违法案件计算,不计捕捞工具数量。

第七条 区农业农村委根据禁捕工作需要,调用船艇、辅助人员的,按照统一标准给予协查奖励,每天补助船艇使用费600元/艘,人工费300元/人;每半天补助船艇使用费300元/艘,人工费150元/人,总时间不足3小时的,按照半天计算。集中行动期间查处非法捕捞人员、捕捞工具、渔获物的不再另行奖励。

第八条 各有关镇街或派出所每季度末以纸质件形式报送《渝北区非法捕捞协查统计表》(见附件)及相关佐证资料。协查统计表由相关责任人员审核签字,所在镇街或派出所盖章;佐证资料所附照片要包含案发地地物地貌、作案工具、渔获物、当事人等基本信息,并文字注明简要案情,参与举报协查的人员签字确认。区农业农村委将相关资料按年度分类归档保存。

第九条 奖励资金列入区财政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经区农业农村委汇总核实、公示无异议后,每半年发放一次。

第十条 参与举报协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协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其本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协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受理举报电话:手机18623623910,座机86016006。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加强渔业资源保护和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北农发〔2019〕110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废止。


附件1-1:点击下载附件.docx


附件2

关于《渝北区打击非法捕捞奖励办法》的起草说明


一、文件制定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019年8月13日,区农业农村委印发了《关于加强渔业资源保护和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北农发〔2019〕110号),主要对在打击非法捕捞和渔船生产安全违法行为中有贡献的社会公众给予奖励补助,文件实施以来,社会公众参与积极性明显提高,有效促进了我区渔业资源保护工作。

同年12月,我区94艘渔业船舶和145名渔业船员全部退捕上岸,区内已无渔业船舶,因此(渝北农发〔2019〕110号)文件所涉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内容已不适用。

2020年3月14日,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设立渝北境内长江等7条天然河流为禁渔区的通告》(渝北府发〔2020〕8号),区内长江、嘉陵江、御临河、东河等重点水域全面禁捕,实行禁捕管理以来,我区天然河流渔业资源种群、数量不断恢复,水生生态环境保护成效明显。但受江河野生鱼需求的利益驱使,“电毒炸”等非法捕捞行为屡禁不止,并且非法捕捞手段更加多样、行为更加隐蔽。

为更好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公众积极举报协查非法捕捞行为,进一步强化我区天然水域禁捕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及相关会议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关于加强渔业资源保护和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北农发〔2019〕110号)基础上进一步删减完善,制定针对性更强的奖励办法。

(二)依据的主要上位法和上位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1号)。

4.《农业部关于推动落实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捕工作的意见》(农长渔发[2017]1号)。

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专项行动方案等5个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100号)。

6.《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等3个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20﹞27号)。

二、文件主要内容

(一)文件主要包括六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是指渝北境内天然水域。二是非法捕捞行为的定义。三是举报协查方式。四是奖励标准。五是举报协查资料报送及奖励资金核发方式。六是奖励资金预算渠道。

(二)本文件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定。

(三)本文件依据前文所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在《关于加强渔业资源保护和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北农发〔2019〕110号)基础上删减完善,一是删掉了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相关内容;二是调整了部分非法捕捞协查奖励标准,增加了武斗竿、可视锚鱼器奖励项目;三是调整了辅助人员、船艇调用协查奖励内容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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