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主城规划区控制范围内土地使用的通知(渝北府发〔2008〕27号)

2008-06-11 00:00:00 来源: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 -首页 作者: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渝北府发〔2008〕27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主城规划区控制范围内土地使用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风景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纳入主城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土地使用,维护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为了更加严格的管好土地,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关于加强土地宏观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但我区少数单位和个人为了在征地过程中牟取非法利益,在规划区范围内修建大量违章建筑和搭建种养殖场、厂棚等,违规乱占滥用土地,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尤其是干扰了机场三期扩建工程等重点项目的土地征收工作。为此,全区各级各部门务必要充分认识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土地资源的关系,以及正确认识乱占滥用耕地进行非法建设的危害性,必须努力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思想统一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上来,从实际出发,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清理查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中的违法违规问题,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长效机制,坚决刹住乱占滥用农用地非法牟取暴利之风。
  二、健全制度,从严管理
  (一)严格界定纳入主城区和空港工业园规划控制范围。根据《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和园区规划,确定以下范围为重点监管区域(以下简称重点区域)。
  1.已纳入重庆主城区2737平方公里的龙溪街道、龙塔街道、龙山街道、回兴街道、双龙湖街道、双凤桥街道、悦来街道和木耳镇、古路镇、玉峰山镇(部分)所辖区域。
  2.重庆空港工业园区规划超主城区界控制的区域:木耳镇学堂村2至6组,8至21组;新合村3至26组;白房村1至12组;举人坝村1至25组;新乡村1至12组、17至36组;五通庙村3至10组。古路镇荣华村1至22组;大屋村1至4组、7至9组、14至16组、19组;石权村1至19组;新桥村3至19组;裕民村1至16组;同德村18至23组;继光村1至13组;乌牛村1至18组。
  (二)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规划管理。《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渝北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我区的产业发展规划,已对重点区域内的土地用途和产业发展进行了统一规划。该区域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和产业布局都必须按照规划实施,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凡未经依法办理规划建设许可及农用地转用和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自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200亩以上的各类项目需报经区政府审批。
  (三)严格各类证照发放和建设手续审批管理。根据区政府《关于报送畜禽养殖及污染控制实施方案的报告》(渝北府文〔2007〕85号)的有关规定,重点区域被划定为禁养区,必须加强各类证照发放和建设手续的审批管理。如确需在重点区域内发放水域滩涂养殖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种畜禽合格及生产经营许可证、种植证、特种养殖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各类证照,以及修建临时建设工程办理规划、国土、建设、环保等手续,必须由业主单位向相关主管部门依法申请,经相关主管部门调查审核提出意见报请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后,才能发放相关证照和办理手续。未经审核同意,一律不得办理。
  (四)严格执法监督管理。区规划、国土、监察、公安、建设、农业、林业、环保和园区、新城、镇街等有关单位要依据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重点区域内土地执法监管,各司其责,协同配合,齐抓共管,坚决制止乱占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
    区国土分局要根据《区政府关于加强根据农村集体土地违法建设监督管理的意见》(渝北府发〔2006〕69号)规定,严格土地管理,加大城市规划区外违法用地的查处力度。
  区规划部门要根据《区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土地违法建设监督管理的意见》(渝北府发〔2006〕69号)规定,严格依照城乡规划和园区产业规划等要求,进一步加大日常管理和巡查力度,对重点区域内的违法案件,必须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区公安部门应依法加大对弄虚作假、骗取征地安置补偿费,特别是违法占用耕地行为的查处力度,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环保、农业、林业部门要根据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有关规定,加强重点区域内种养殖场所的管理,未经同意不得再发放新的种养殖证照,对已发放证照的,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年检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通过年审,并依法按程序予以注销。
  区工商部门对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占用土地的企业不得登记。
  相关镇街、园区和新城要进一步加强所辖范围内的土地管理,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对重点区域内未经批准的违章建房、改扩建等各种违法违章建筑,以及不符合规定的种养殖场所,征地时按违法建筑予以拆除,一律不予补偿。
  区发改委、区建委、区房管局、税务等部门也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五)深入开展加强土地管理宣传教育活动。相关镇街、部门、园区和新城要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特别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培训,进一步宣传加强土地管理重要性和违法用地的危害性,强化村社干部、农民和城镇居民、企业法人依法用地意识,自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营造良好的土地管理氛围,维护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
  三、责任落实,严肃纪律
  为进一步规范重点区域内土地使用,确保全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渝北府发〔2006〕69号规定,城市规划范围90平方公里范围内由区规划分局牵头,分别从区监察局、区国土分局、区征地办、区公安分局、三大园区和新城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联合执法工作组,立即对重点区域内规划违法违规情况进行清理调查,并根据情况分类提出处理意见,报区政府研究。
  监察部门加大对各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力度,要严肃追究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责任,严肃处理以罚代法、处罚不到位的行为。对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要坚决予以查处,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规批准“以租代征”和“小产权”房占地建设的,要追究其非法批地的法律责任,并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和“小产权”房占地建设的,要追究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纠正、整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力和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大量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镇街、园区、新城等单位,要实行问责制,责令限期整改的同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  国土资源  规范  土地  使用  通知
抄 送:  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纪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6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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