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广泛征求对 《岳阳小墨山核电厂址保护办法》意见的通知

2020-03-06 00:30:19 来源:华容县人民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关于向社会广泛征求对

《岳阳小墨山核电厂址保护办法》意见的

通     知

经请示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岳阳市人民政府拟发布《岳阳小墨山核电厂址保护办法》的规范性文件,目前已进入办文程序,根据市人民政府办的要求,现公开发布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请通过本页面留言发表意见建议,或将建议发送至征求意见专用邮箱。(yxcabc@163.com)。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12日

岳阳小墨山核电厂址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2011)》等有关核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为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相关文件精神,加强对国家稀缺战略性资源的保护,确保小墨山核电厂址(以下简称核电厂址)条件符合核电建设和运营要求,结合厂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核电厂址保护是指在核电厂址及周边设定一定范围的保护区域,控制该区域内除核电相关设施以外的大型开发性项目建设、大型社会公益项目建设和人口机械增长,确保厂址相关条件符合核安全、核应急等核电建设和运营要求。

第三条 核电厂址保护坚持遵循统筹规划、依法管理、严格保护、保障权益的原则。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单位要统筹协调,维护厂址保护区内的居民和核电企业的权益。

第四条 岳阳市核电项目筹建工作领导小组主管核电厂址保护工作,华容县人民政府及华容小墨山核电站建设协调指挥部负责核电厂址保护工作的组织实施,湖南核电有限公司及市、县两级发改、自然资源、住建、水利、交通、财政、海事、供电、生态环保、公安、林业、应急、文化旅游、农村农业等相关部门和东山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厂址保护工作。

第二章 保护范围

第五条 核电厂址保护区包括:征地边界、非居住区、水域保护区、规划限制区、厂址半径10km范围、核电站输电线路通路、大件运输道路、核电大件专用码头及取排水口涉及的长江岸线。其范围分别如下:

(一) 征地边界指已征地766亩区域及核电厂区拟征地红线图内区域(共约3000亩),征地边界设置明显的“核电厂界”标识。

(二) 非居住区指以厂址内布置的四个反应堆位置分别为中心按1km半径所合并围成的区域,非居住区设置明显的标识。

(三)  规划限制区指以厂址内布置的四个反应堆位置分别为中心按不小于5km半径所合并围成的区域。

(四) 水域保护区指包括繁莲湖以及大件专用码头;取排水口周边水域;繁莲湖指下繁莲湖(核电厂征地边界以北,核电大件运输道路、原双利进出采石场简易道路和繁莲湖北堤围成)的水面。

(五) 厂址半径10km范围指以厂址内布置的四个反应堆位置分别为中心按10km半径所合并围成的区域。

(六)大件运输道路起点位于核电项目大件专用码头引桥与长江干堤交接处,经长江村,与省道202 江塔公路段正交,止于核电厂址,全长1484m。

(七) 进厂道路是规划的许墨公路与核电厂区的连接线,全长约1000m。

(八) 核电大件专用码头位于湖南岳阳华容县小墨山长江右岸,位于荆138-139断面之间并靠近138断面,占岸线140m。岸线上游坐标(X=3293603.7902,Y=38386201.9753),下游坐标(X=3293690.2341,Y=38386312.0936),大件专用码头前沿距离长江右岸大堤顶线178m。

(九) 取水口位于小墨山专用水文站上游约280m处的长江右岸,距下游核电大件专用码头约400m,其坐标(X=3293382.929,Y=38385874.486);排水口位置位于万家垸水闸以上70m处,其坐标(X=3293961.777,Y=38386716.083)。取排水口岸线范围是以取水口坐标为起点向上游延伸2km,以排水口坐标为起点向下游延伸2km,并以长江右岸大堤为起点,向江心延伸400m,向大堤内侧延伸500m。

若核电厂址保护区域发生变化,由华容县人民政府会同湖南核电有限公司,根据相关规定重新划定。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六条 在核电厂址保护区内,实施分区保护。

(一) 征地边界

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私自入内返耕返种,不得修建新构筑物、建房、开挖作业;

(二) 非居住区

在非居住范围内,不得修建新构筑物、建房,不得新增常驻居民,穿过本区域的公路、铁路、水路不得干扰核电厂址保护工作。

(三) 规划限制区

规划限制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劳动密集型项目;不得新建扩建石油化工、钢铁和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工业项目;不得新建和扩建大型企事业单位和生活居住区、大型医院或疗养院、福利院、旅游度假基地、飞机场、监狱等。

规划限制区内不再批准现有大型开发性项目的延期手续,对现有规划中涉及到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工业项目应进行规划调整。

适当控制规划限制区内的人口分布和密度,控制人口总数的机械增长,不得迁入移民,不应有1万人以上的乡镇人口中心,新兴集镇应控制在5km范围外。

(四) 水域保护区

水域保护区不得围湖造地、围网养殖、倾倒土石废渣,不能新建构筑物及开展采砂、种植、捕捞等作业,繁莲湖保持自然及经济现状不变。

(五) 厂址半径10km范围

厂址半径10km范围内,应适当控制人口分布和密度,不得大规模迁入移民,不得规划建设有规模达10万人以上的城镇人口中心。

(六) 核电厂输电线路通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核电厂预留的输电线路通道。在规划建设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输电线路时,相关单位须征求华容小墨山核电站建设协调指挥部、湖南核电有限公司意见。

(七)大件运输道路及进厂道路

大件运输道路及进厂道路拟征地区域,自然资源部门不得审批新建项目,不得改变土地性质。在规划国、省、市、县路网时,相关单位须征求华容小墨山核电站建设协调指挥部、湖南核电有限公司意见。

(八) 核电大件专用码头及取、排水口长江岸线

核电大件专用码头及取、排水口长江岸线拟征地区域内土地保持原有状态,不得另作他用。

(九)征地边界和非居住区内的采石场

华容县人民政府不得新审批征地边界和非居住区内的采石场。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修编城乡规划,应符合核电厂址保护的要求,兼顾当地经济发展,体现我市核电特色,组织科学论证。

市、县各有关部门在制订或修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环境功能区规划、工业园区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水资源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电网发展规划及公路、铁路、港口、航道等交通基础设施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满足核电厂址的核安全及运营、核应急及大件运输等要求。

第八条 市核电项目筹建领导小组每年组织一次对核电厂址保护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市核电项目筹建领导小组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市、县两级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保等有关部门,对核电厂址保护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影响核电厂址安全的重大事项,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核电厂址保护区域内构建临时或永久性建(构)筑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在厂址保护区域内,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阻扰、妨碍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私自在征地边界区域内进行采矿、违规建设、违规养殖及耕种等其他作业活动的,相关部门单位依照本办法要求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负有核电厂址保护责任的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 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为核电厂址保护区内的建设核发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采矿许可证的;

(二) 发现违反本办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三) 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厂址有被挪作他用或不具备核电项目建设条件的。

第五章 核安全、核应急宣传

第十二条 市相关部门和县、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积极开展核安全、辐射防护和核应急知识的普及和宣传,为核电建设创造良好环境。湖南核电有限公司应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做好宣传和普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

(一)小墨山核电厂址

核电厂址位于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东山镇幺台村小墨山北坡,距长江南岸约1.7km。厂址地理坐标为东经112°49′05″~112°51′46″,北纬29°43′38″~29°46′04″。

(二) 核安全

核安全是指在核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期间,为保护人员、社会和环境免受可能的放射性危害所采取的技术和组织上的措施的综合。该措施包括:确保核设施的正常运行,预防事故的发生,限制可能的事故后果。

(三) 核应急

核应急是指必须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控制核或辐射事故发生或减轻事故后果的状态。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      年     月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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