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山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2019-08-05 00:00:00 来源:君山新闻网-红网君山站 作者:君山新闻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举报食品违法行为,打击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君山区辖区内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违法举报案件。

第三条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的实施。区市场监管、公安、卫健、教育、农业农村、商务粮食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明确举报的受理范围。

第四条 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途径包括:

(一)来人举报(地址:岳阳市君山区创业路179303室;联系人:周拥军);

(二)电话(12345;周拥军:17373016158)、传真(0730-8175416)、电子邮件(782223190@qq.com)举报;

(三)信函举报(邮寄地址:岳阳市君山区创业路179303室;联系人:周拥军);

(四)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部门移交的由个人举报立案查处的案件;

   (五)其它途径。

第五条 举报下列食品生产经营领域违法行为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剂,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肉类或者肉类制品的;

(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六)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或篡改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八)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得推诿拒绝,对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要详细记录举报相关情况,并对举报人的所有信息予以保密。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要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同时告知举报人。

第七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办结所受理的举报。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0日。

第八条 举报奖励级别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一级举报:详细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食品安全事故线索及相关证据,协助现场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完全相符;

二级举报: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食品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和部分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相符;

三级举报:提供食品安全违法案件、食品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基本相符。

第九条 根据举报级别,奖励额度分别按案件罚没入库金额的8%6%4%计算,最低不低于3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没有罚没款入库的,给予200元奖励。

最终判定为食品刑事犯罪的举报案件,按照以上规定计算的奖励金低于5000元的,或者没有罚没款入库的,给予5000元奖励。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额度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第十条 受奖励的举报人按照以下方式确认:

(一)举报人以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实名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给予相应奖励;

(二)对匿名举报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线索,查证属实并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也应当给予奖励;

(三)举报人向本级行政机关匿名举报但向上一级有关部门实名举报,上一级有关部门又将其实名举报转至本级的举报案件,经查证属同一举报人的,给予相应奖励;

(四)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监督、审定、奖金管理、奖金发放、信息披露等工作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第十三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案件承办单位在立案调查属实,且进入行政处罚程序后的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并填写《举报人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意见,向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二)在收到案件承办单位举报奖励申请后,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奖励意见进行认定并回复;

(三)举报奖励申请经审定批准的,由案件承办单位通知举报人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领取奖金;

(四)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后2个月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领取奖励金;因故不能现场领取的,可提供有效银行帐户,通过银行划转;委托他人代领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逾期不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专项奖励基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据实核报,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定期检查举报奖励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向区财政局通报。

第十五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举报保密安全保障制度,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举报材料和记录,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将其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

第十六条 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不予奖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食品安全举报案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下列举报案件不适用本办法:(一)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二)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 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三)属申诉案件的举报。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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