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省市驻定各单位: 为了控制和减少大气污染气体排放,保护城区环境,提高空气质量,推广使用清洁燃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环境保护部印发的《高污染燃料目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定边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范围:东至东环路、东二环路,南至太中银铁路,西至307国道,北从迎宾路、横十三路延伸至307国道。以上划定范围外侧200米原则上也属禁燃区。(划定范围图见附件) 二、建成时限 到2020年年底前全面建成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三、禁燃燃料类别 本通知所称的禁燃高污染燃料是指环境保护部印发《高污染燃料目录》规定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为Ⅱ类的燃料,具体如下: (一)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以外,禁止燃用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煤矸石、粉煤、煤泥、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四、保障措施 (一)定边街道办、贺圈镇政府、盐场堡镇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应当对本辖区内大气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控制或削减禁燃区内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二)禁燃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禁止各类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已建成的2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拆除或改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 (三)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创建办、工业新区管委会、定边街道办、贺圈镇政府、盐场堡镇政府等单位要全力配合县环境保护局开展燃煤锅炉拆改工作。 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规定时限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由县环境保护局依法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锅炉,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 (四)县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对禁燃区建设和监管情况进行督查,及时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因工作不力导致未能完成任务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同时充分发挥媒体和群众的监督作用,营造全社会共建共管禁燃区的良好氛围。 (六)县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实际情况,结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适时调整禁燃区范围。 五、附则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8月16日定边县人民政府印发的《定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定边县城区禁烧烟煤管理办法的通知》(定政发〔2018〕60号)同时废止。 附件:定边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图 咨询电话:0912-4218632 4218916
定边县人民政府 2019年8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