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流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农牧罚〔2020〕4号 当事人:王*进 性别:男 年龄:43岁 身份证号码:44092419********** 住址:广东省化州市************** 当事人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一案,经本机构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0年3月8日,据北流市生猪调运办通知,清湾镇龙南村非洲猪瘟防控检查点人员截获了一车生猪,北流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4人到北流市清湾镇龙南村非洲猪瘟防控检查点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发现该处停有一车牌号为桂KVA***的汽车,车上共装有生猪5头,均无动物标识。经询问,王*进是该批猪货主,其无法提供这5头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询问笔录》;3、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相片等为证。 本机构认为:当事人王*进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构拟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3840元整的罚款。已于2020年3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北农牧告〔2020〕4号),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同意本所的调查结论及拟处罚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构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运输动物货值19200元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即人民币384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流市人民政府或玉林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北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流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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