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流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农牧罚〔2020〕11号 当事人:吴某某 性别:男 年龄:40岁 身份证号码:440924******** 住址:广东省化州市那务镇********** 当事人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一案,经本机构依法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吴某某于2020年3月10日从石窝镇购买了3头母猪,打算运回广东省化州市饲养。其运输车辆车牌号为粤KX****,车上装载的生猪没有免疫标识,被清湾镇非洲猪瘟防控检查站发现拦截到,经询问,吴某某是货主也是司机,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执法人员依法对检查(勘验)过程进行了拍照。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询问笔录》;3、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相片等为证。 本机构认为:当事人吴某某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2020年3月10日,本机构已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北农牧告〔2020〕11号),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申请听证,同意本机构的调查结论及拟处罚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构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货值金额18000元的20%即人民币3600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流市人民政府或北流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北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流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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