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农牧罚〔2020〕11号北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03-10 09:08:00 来源:广西玉林北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北流市农业农村局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北流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农牧2020〕11号

当事人:吴某某  

性别:男  年龄:40岁

身份证号码:440924********

住址:广东省化州市那务镇**********

当事人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一案,经本机构依法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吴某某2020年3月10日从石窝购买3头母猪,打算运广东省化州市饲养。其运输车辆车牌号为KX****车上装载的生猪没有免疫标识,被清湾镇非洲猪瘟防控检查站发现拦截到,经询问,吴某某货主也是司机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执法人员依法对检查(勘验)过程进行了拍照。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询问笔录》;3、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相片等为证。

本机构认为:当事人吴某某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20203月10日,本机构已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北农牧2020〕11号),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申请听证,同意本机构的调查结论及拟处罚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规定,本机构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货值金额18000元的20%即人民币3600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流市人民政府或北流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个月内向北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流市农业农村局

                                           20203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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