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实施后澄江首案宣判

2021-01-08 08:00:00 来源:澄江新闻网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1月6日上午,澄江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不上诉。这是澄江市人民法院首例适用《民法典》审结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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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3日,张某某与康某某签订了《室内装饰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张某某将仙湖岛一房屋委托康某某进行设计。同年10月14日,双方签订《室内装饰施工合同》,主要约定张某某将房屋承包给康某某装修。合同签订后,张某某先后四次向康某某支付设计费及装修款共计345000元。但康某某收款后,仅进行了水电安装、改造楼梯作业,之后就没有继续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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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多次与康某某协商装修事宜,2020年1月5日,双方重新签订《补充协议书》。补充协议签订后,康某某仍没有开工装修。经多次协商未果,2020年5月25日,张某某向澄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康某某签订的三份合同。6月6日,康某某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6月15日,康某某自缢,经抢救无效死亡。

澄江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与康某某签订的三份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但康某某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相关法律规定,三份合同的目的已经不能实现,故对张某某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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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张某某在起诉前未通知康某某解除合同而是选择直接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的第二款“当事人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的规定,澄江市人民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张某某与康某某签订的三份合同自2020年6月6日起解除。

宣判后,双方均表示接受判决结果,不上诉。

澄江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 马利亚

“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虽然都是民法典实施以前,但双方因合同引发的纠纷是一直持续到民法典实施之后,所以本案应当援引《民法典》的规定。原来《合同法》只是规定了合同解除的条件,并没有规定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合同解除的时间,但是现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对此进行了规定。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普及民法典最好的方式一是严格依法办好每一起案件。二是做好判后答疑工作,有助于公众更为全面了解和使用民法典,让民法典得到全面有效贯彻执行,更好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编辑:郝梦婷  终审:徐万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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