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云南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综合试点普查对象的一封信

2018-06-20 08:00:00 来源:红塔区新闻网 作者:红塔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各企业(单位),个体经营户: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和区人民政府[2018]11号文件精神,我区将于2018年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

按照云南省经普办《关于开展云南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云经普办发〔2018〕2号)要求,红塔区被确定为云南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省级综合试点区。试点工作从5月初开始到7月中旬结束,将对红塔区内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开展普查。试点登记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指标填报2017年1月1日—12月31日数据。

普查人员将佩挂红塔区经普办统一制做的普查员证,逐门逐户核对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基本信息,请您准备好登记注册的相关证照(“五证合一”证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事业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登记证,社团法人登记证等)以及财务报表资料,配合普查员进行清查登记。

经济普查是各级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开展的国情国力调查。积极配合普查。如实填报普查资料是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法律义务。对普查中所取得的单位和个人信息,各级普查机构将严格保密。仅限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部门实施处罚的依据。

衷心感谢您的理解,支持与配合!

红塔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6月5日            

编辑:白海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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