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住户按8元/户/月收取。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办公场所按0.2元/平方米/月向办公场所使用方收取(办公场所开展服务业经营的,对应相关标准收取)。
服务业中,饮食业(含内部食堂、食品加工)按照1元/平方米/月向经营方收取,其中,营业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1元标准收取;除饮食业以外的商品流通、休闲娱乐、住宿等各类服务行业场所按0.5元/平方米/月向经营方收取,其中,住宿营业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1元标准收取,经营性停车场按0.1 元/平方米/月向经营方收取,集贸市场(含以街为市的经营场所、临时性经营场所)按45元/立方米向市场管理方收取;学校(含党校)、幼儿园、公园、博物馆、会堂、剧院、图书馆、纪念馆、体育场馆、老年大学教学场所、老年活动中心场馆等开放性场馆以及汽车站、火车站按45元/立方米向管理方收取;医疗机构(含美容机构)经营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按45元/立方米向经营方收取;经营面积 1000平方米以下(含1000平方米)的,按0.5元/平方米/月向经营方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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