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宁县优化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回应制度

2020-09-25 08:00:00 来源:华宁县人民政府 作者:华宁县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为贯彻落实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回应制度》和《玉溪市优化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回应制度》,优化我县营商环境,维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机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原则

华宁县优化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受理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辖、分级负责”和“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二、受理分工

优化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受理工作在县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

县政务服务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县内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牵头协调,对上级转办的投诉举报进行转办、移送、跟踪、反馈、上报。结合工作需要,协调有关部门研究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处理重大投诉举报事项。定期向县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和市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有关工作。 

县属涉企部门应明确相应的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处理机构,受理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营商环境投诉举报事项,并将受理和处理情况按有关规定时限及时报送县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受理与不予受理范围

(一)受理范围

1.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制定出台的一系列惠企政策落实不力,措施不到位、打折扣、搞变通的;

2放管服改革不到位,不依法依规履职,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且申报资料准备齐全的行政许可、政务服务申请不按规定受理或者不按程序、时限办理的;

4.不按规定提供行政审批服务、兑现办理承诺,让企业重复跑,多头跑的;

5.不履行服务承诺、执行公务不文明、工作作风生硬、态度蛮横粗暴的;

6.不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推诿、敷衍塞责、效率低下、给企业造成工作延误或损失的;

7.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或者故意刁难的;

8.其他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

(二)不予受理范围

1.匿名投诉举报的;

2.没有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和具体的事实、理由与请求的;

3.属于市场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的;

4.涉及信访、纪检监察、行政复议、涉法涉诉等非政务服务范围的;

5.其他不属于营商环境监督职责范围的问题。

四、受理渠道

投诉举报可以通过电话、网络、来信、来访等渠道实名举报。县属涉企部门应设立投诉举报信息网络平台,保证投诉举报渠道畅通,并通过主流媒体和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受理方式(华宁县营商环境投诉举报渠道见附件1)。

五、工作流程

(一)接收接受:由县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受投诉举报,企业可以通过电话、网络、来信、来访等合法渠道进行投诉举报,也可以委托他人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登记:对符合受理范围条件的投诉举报,进行确认受理登记;投诉举报受理机关对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投诉举报的具体内容,投诉举报的对象以及有关诉求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备案。对不符合受理范围条件的投诉举报,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及时回应企业诉求。

(三)分级办理:投诉举报受理机关根据职责分工,区分问题性质,按照规定作出受理、转办、移送处理。承办单位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被投诉举报相应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配合投诉举报调查处理。

(四)回复反馈:办结后,由承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并将投诉举报材料、办理结果等资料归档,建立受理投诉举报台账。县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对投诉举报办理情况进行回访,听取投诉举报人意见建议,记录回访结果。

六、工作要求

(一)及时高效。具体办理投诉举报事项的单位接到转办或移交的投诉举报事项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和处理完毕,遇投诉举报事项特别重大或特殊情况下在30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并向投诉举报方说明情况,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二)督查督办。建立投诉举报台账管理、跟踪督办、案例通报机制。对转办至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处理机构的投诉举报事项,应当按照时限要求进行跟踪督办,做到投诉举报问题事事有交待、项项有结果对办理不及时、效果不明显的,应当挂牌督办;情节严重的,可以对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给予警示约谈、通报批评处理。

(三)严肃问责。对严重破坏营商环境、性质恶劣以及推进优化营商环境行动不力、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严格实行一案双查,对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典型案例,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

(四)严格保密。办理投诉举报事项时,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依法保护投诉举报方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姓名及其他有关情况,投诉举报方要求保密的事项要予以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和打击报复投诉举报方。对未按本制度处理投诉举报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华宁县营商环境投诉举报渠道

                2.营商环境投诉举报书(范本)

                3.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处理意见书(范本)


附件1华宁县营商环境投诉举报渠道.docx

附件2营商环境投诉举报书(范本).docx

附件3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处理意见书(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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