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号)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决策行为,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推动重大决策听证制度,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玉溪市江川区烟草专卖局决定对《玉溪市江川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举行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项 对玉溪市江川区烟草专卖局拟定的《玉溪市江川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是否合法、合理,是否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证时间和地点 听证会拟定于2020年11月中下旬在玉溪市江川区烟草专卖局举行。 三、听证代表和旁听人员名额及产生方式 (一)听证代表名额为30人 1、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卷烟零售户10人。 2、未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工商经营户5人。 3、消费者代表5人。 4、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人员10人。 5、第1至4项人员不足时,由玉溪市江川区烟草专卖局邀请产生。 (二)听证旁听人 听证旁听人名额为10人以内,在申请作为听证代表而未被选取的人员中确定。 四、报名时间、方式和要求 凡在江川区居住或工作且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的公民,均可持有效证件(身份证),于2020年11月25日前,向玉溪市江川区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室(江川区大街街道宝凤路18号行政服务大厅)提交参加听证会的书面申请或填写报名表,申请作为听证代表。 报名人应当写明本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公民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及职务、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和报名参加听证会的主要理由。 五、听证会举行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听证主持人、听证人(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听证代表等听证会参会人员及旁听人员名单经玉溪市江川区烟草专卖局核实并确定后于2020年11月26日在江川区政府网站公告。 特此公告。
联系人:赵刚 杨明生 联系电话:0877—8036177
附件1:《玉溪市江川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 附件2:《玉溪市江川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听证会报名表》
玉溪市江川区烟草专卖局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1: 玉溪市江川区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深入推进国务院“放管服”改革,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玉溪市江川区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 玉溪市江川区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遵循依法依规、服务便民、市场导向、分类施策、公平公正原则,按“一址一证”办理。 第四条 零售点设置的布局要求: (一)区政府、乡镇政府所在地的中心城区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少于20米,中心城区以外不少于50米; (二)农村自然聚居地、新型聚居地、县级以上公路沿线农村聚居区、村(居)委会便民服务中心所在地等农村聚居区,常住人口每200人布局一个零售点; (三)旅游景点游客服务中心,每50户工商户设置1个零售点; (四)每个单向高速公路服务区设置1个零售点; (五)大型综合性市场、专业市场、集贸市场,以出租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大型商场内申请设置零售点的,每50个摊位设置1个零售点。临街全开放式门店按临街铺面位于路段相应标准设置零售点。 (六)封闭式居民小区内部按每200户设置1个零售点,总数不超5个。 第五条 申请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三)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有外资成分并且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 (七)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第六条 经营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经营场所不能与生活区、仓储区完全隔离的,如:前后、左右、上下以门相通的隔间、阁楼、仓库、住所等,均应视其为经营场所,在实地核查时,申请人应当作出书面承诺,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四)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如主要经营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网络服务、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鞋帽箱包、汽车美容、照相馆、农畜养殖、化肥农药、公共厕所、废品回收点、床上用品、酒制品生产、成人用品店、各类培训咨询机构等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卷烟陈列储存区域易受油烟污染的餐饮店等。 第七条 经营模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 (二)通过电玩游戏机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三)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第八条 下列特定区域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内部,城镇地区(含中心城区、镇政府所在地)中小学出入口周边50米内,乡村地区中小学周边30米内; (二)全部中小学出入口100米半径范围内主营学生用品的; (三)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域内; (四)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建的违规建筑场所; (五)经营场所即将拆迁或征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国家烟草专卖局、云南省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第九条 下列特殊情形,且不属于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不予发放情形,可放宽合理布局范围: (一)属于残疾人、军烈属、退役军人、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的社会特殊群体,确因家庭生活困难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能够提供相关有效证明,且由申请人本人经营的,应给予政策扶持,在其首次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适当放宽准入条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办理,中小学周边除外;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和中小学新建、改造等客观原因造成零售点经营地址变化或者不符合现行合理布局规划的规定,持证人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选点申请办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优先办理,中小学周边除外; (三)省内拥有直营门店数30家以上且纳入省政府商务部门重点流通企业范围的连锁经营企业,可适当降低间距限制,中小学周边除外; (四)远离农村自然聚居地、新型聚居地、县级以上公路沿线农村聚居区、村(居)委会便民服务中心所在地等农村聚居区的娱乐服务类业态,且持续经营一年以上,可考虑放宽或不受间距限制,中小学周边除外; 第十条 距离测量方法: 本规定所称间距是指拟申请零售点出入口与其周边最近零售点出入口之间的可通行距离。申请办理许可证的经营场所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出入口的,所有出入口均需满足本规定。 测量可通行距离时,不得穿越公路、街道隔离护栏、护墙,花坛、花园等不适合行人通行或者穿越的固定障碍物、建筑物等;以同侧零售点为参照物,不考虑与公路、街道对面的间距。测量示意图如下: (一) 同侧零售点测量标准
(二) 不同侧零售点测量标准 (三) 中小学校周边零售点测量标准
(四) 综合性商(农)贸市场测量标准 如:新申请人与测量参照物间距= a + b + c
(五) 转角零售点测量标准 如:新申请人与测量参照物间距= a + b
(六)有道路隔离零售点测量标准 如:新申请人与参照物间距= a + b + c
(七) 无隔离带零售点测量标准
第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内”均含本级,“不少于”不含本级。 第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本规定实施之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正常从事烟草制品经营业务的,原许可证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后,原零售许可证不受本规定中距离和总量的限制(中小学周边除外),但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不予延续。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玉溪市江川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2017年8月1日起施行的《玉溪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玉烟专〔2017〕31号)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废止。
附件2: 玉溪市江川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听证会报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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