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城乡居民慢性病、特殊病办理政策

2019-08-12 08:00:00 来源:大关县人民政府 作者:大关县医疗保障局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2019城乡居民慢性病、特殊病办理政策

一、待遇标准

(一)慢性病。参保人员经申报确认为慢性病的,从次月起享受慢性病门诊待遇。参保人员在公立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发生规定范围内的慢性病门诊医疗费按病种限额标准进行报销,申报多个病种的,报销限额按每个病种限额标准累加,但每年享受待遇费用总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种、支付项目、起付金、支付比例、年度限额和待遇期限表

序号

病种名称

支付项目

年度医疗费额度(元)

起付金(元)

支付比例

待遇期限

普通人员

建档立卡人员

普通人员

建档立卡人员

1

慢性肾炎、肾病综合症

检查费、化验费及药物治疗费

2400

150

75

50%-70%

65%-75%

慢性肾炎免复审肾病综合症2年复审

2

冠心病

检查费、化验费及药物治疗费

2400

150

75

50%-70%

65%-75%

免复审

4

原发或继发性高血压Ⅱ~Ⅲ期

检查费、化验费及药物治疗费

1800

150

75

50%-70%

80%

免复审

5

甲状腺机能亢进(减退)

化验费及药物治疗费

1200

150

75

50%-70%

65%-75%

2年复审

6

癫痫

检查费及药物治疗费

1200

150

75

50%-70%

65%-75%

2年复审

7

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婴幼儿哮喘、咳嗽变异性哮喘)

检查费及药物治疗费

2400

150

75

50%-70%

65%-75%

支气管扩张2年复审

其余免复审

8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肺心病、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

检查费及药物治疗费

2400

150

75

50%-70%

65%-75%

免复审

9

心力衰竭

检查费及药物治疗费

1800

150

75

50%-70%

65%-75%

免复审

10

脑血管意外(脑出血、脑血栓、脑梗塞、脑萎缩及后遗症)

检查费及药物治疗费

1800

150

75

50%-70%

65%-75%

免复审

11

活动性结核病

检查费及药物治疗费

1800

150

75

50%-70%

80%

2年复审

12

慢性活动性肝炎

化验费及药物治疗费

2400

150

75

50%-70%

65%-75%

2年复审

13

类风湿性关节炎(幼年特发性关节炎、幼年性皮肌炎)

检查费及药物治疗费

1800

150

75

50%-70%

65%-75%

免复审

(二)特殊病。参保人员经申报确认为特殊病的,从次月起享受特殊病门诊待遇。特殊病门诊医疗费用与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封顶线,门诊起付标准与住院起付标准分别计算。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病种、起付线、支付项目、支付比例表

序号

病种名称

支付项目

支付比例

门诊起付线(元)

普通人员

建档立卡人员

1

恶性肿瘤(包括各种癌症、肉瘤、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黑色素瘤、生殖细胞瘤、白血病、及其他需要放、化疗的颅内肿瘤)

放化疗、检查费、药费及治疗费等

70%

80%

1200

2

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包括血透、腹透、CRRT治疗)

化验费、检查费、血液及腹膜透析治疗费

90%

90%

0

3

器官移植(包括肾移植、肝移植、血液系统疾病的骨髓移植和干细胞移植、心肺移植)

术后抗排异治疗费

70%

80%

1200

4

系统性红斑狼疮

化验费、药费及治疗费

70%

80%

1200

5

再生障碍性贫血(包括遗传性球型红细胞增多症、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地中海贫血)

化验费及药费

70%

80%

1200

6

精神分裂症及双相情感障碍症

化验费及药费

90%

90%

0

7

帕金森氏病

药费及治疗费

70%

80%

1200

8

血友病

化验费及药费

70%

80%

1200

9

儿童生长发育障碍(生长激素缺乏症)

检查费、化验费及药费

70%

80%

1200

10

小儿脑瘫

药费及治疗费

70%

80%

1200

11

重症肌无力(包括肌营养不良症、运动神经元疾病)

药费及治疗费

70%

80%

1200

12

儿童免疫缺陷病

检查费、药费及治疗费

70%

80%

1200

 

二、申报程序及材料

(一)申报程序

患有慢性病、特殊病的参保人按要求填写特殊慢性病申报表附相关材料后向乡镇(社区)社保服务中心申请。乡镇(社区)社保服务中心初审时对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所有材料或不符合条件的原因;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一次性受理告知书》(附件3),并于10个工作日 (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 内报送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复核。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应自接受申请材料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出具《慢性病、特殊病待遇申报情况告知书》(附件4),复核未通过的出具一次性受理告知书并告知原因。

(二)申报材料

1.《昭通市城乡居民慢性病、特殊病门诊待遇申报表》(附件5)。

2.符合申报相应特殊、慢性病病种申报准入条件的相关材料(附件6);申报特殊病、慢性病所需病历材料须由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相关检查报告等材料,方可视为有效病历资料。

3.近期彩色半寸免冠照。

4.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三、慢性病、特殊病管理

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在慢性病年度医疗费用限额内按比例进行结算。慢性病、特殊病门诊费用未能当场即时结算的,自行垫付后携带发票、处方、门诊病历、检查报告单等相关资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报销。原则上自费用产生之日起至次年531日内报销,逾期不予报销。须复审的病种,应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乡镇(社区)社保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初审后报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复审,逾期未申报复审的视为自动放弃享受待遇。

联系咨询电话:

业务咨询:0870—3184182, 0870—3184666

拨款咨询:0870—3184668

办公室:0870—3184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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