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城乡居民转诊转院办理政策 一、转诊转院条件 参保人员确因病情需要或因当地协议定点医疗机构诊疗水平限制,必须转诊转院治疗的,严格落实分级诊疗制度,应遵循“基层首诊、逐级转诊转院、先统筹区内后统筹区外、双向转诊”的原则,根据病情需要,据实办理转诊转院手续,不得随意转诊。 县、乡级医疗机构诊治后患者确需向市级或市级以上医疗机构转诊转院的,医疗机构必须开具《昭通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乡级医疗机构转县级医疗机构不需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二、办理转诊转院医疗救助范围、权限 昭通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需转往三级医疗机构或市外医疗机构就医的,需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一)转往市内三级医院:由市内二级医院(公立或民营)办理转院审批手续; (二)转往市外三级(异地就医)医疗机构就诊:市直参保人员需在统筹区内三级公立医院办理转诊转院审批手续;县区参保人员需统筹区内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办理转诊转院审批手续(县区民营医院不能办理转往市外医院转诊转院审批手续); (三)参保人在同一年度内转往同一医院需再次(或多次)就医的,办理人可持首次转诊转院审批表到首次转诊或参保地具备转院资格的医院办理直接开通医保卡结算,医疗机构不得要求参保人再次做相应诊查、签字盖章等转院手续。 三、办理要求 1.符合转诊转院的,由经治医师填写《昭通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经科主任签署意见,医保办签章后,由医院端负责办理转诊转院审批手续并录入系统,将转诊转院审批表资料存档,并建立转诊转院台账备查; 2.市医保局确定大关县转诊转院医疗机构:大关县人民医院、大关县中医院和大关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3.严格按照《昭通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准确、完整录入,不得擅自删除、修改或补录审批信息; 4.参保人首次在省外就医的,医院经办人员需告知参保患者,跨省结算须持具有金融功能的二代社保卡,并需要到参保地医保局或当地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卡鉴权手续方可实现异地就医持卡结算; 5.医院端办理转出的就诊医疗机构须为医院端经办平台能查询到的当地定点医疗机构; 6.未经第三责任人调查的外伤患者、政策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医保不予报销的相关疾病不予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7.如遇危、急、重患者可在7日内首诊符合转诊转院医疗机构补办转诊转院手续,15日之内(含15日)应及时到转入医院医治,超过15日的需再次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8.医疗机构须向患者告知未按规定办理转院转诊手续的,其医疗待遇按市上未按转诊转院相关规定执行。 联系咨询电话: 业务咨询:0870—3184182, 0870—3184666 拨款咨询:0870—3184668 办公室:0870—3184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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