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江行政区划沿革史料

2010-04-12 08:00:00 来源:绥江党建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综  述

 一、绥江县历史沿革
二 、 绥域原边界  
三、绥域三次变化
   绥域第一次变化:桧溪10地改隶永善县
  清乾隆元年(1736年),永善县副官村升格为永善之分防即副官村分县,与正县永善半独立分治。乾隆四十年(1775年),装载京铜(东川府所产运往京城北京铸造铜钱的铜锭)之船沿金沙江水道而下途经副官村分县江段桧溪大汉漕滩(今永善县青胜乡金沙江江段)时失事,京铜沉水。“京铜事件”后,县丞朱朴因“打捞拖累”且无财力赔偿,投江自尽。众官吏即议定将分县所辖桧溪10地改隶正县永善(另一说为“称出事地点不在副官村而在永善境内”),由永善县代赔。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 省宪划桧溪10地隶正县永善;称此后桧溪江段所发生沉船事故与副官村无关;但已损失之京铜,仍责令由副官村分县赔偿。“京铜事件”后,副官村分县西南界退至二十四岗,与永善桧溪分界。副官村分县既失地又赔款,官绅深感不公,不时呈文要求省宪划桧溪隶副官村。宣统元年(1901年)副官村分县试办正县,命名“靖江”。宣统二年(1910年)核准为“靖江”县更名“绥江”县。同年,昭通府应绥江要求,决定将桧溪划归绥江。但划界委员修民传(光绪三十年即1904年任副官村分县县丞)“行至永城,坠马伤足,不能踏勘”。绥江知县熊祖熙接报后只身赴永被“永绅以全力包围”,只得“以各仍管辖签押”。宣统三年(1911年)昭通府决定重划绥、永两县边界将桧溪划归绥江,议定后因辛亥革命已经爆发,划界一事搁置。民国二十三年(1934年),桧溪等地匪患蜂起,县长李顺祺率兵援剿。李顺祺详考地理后,认为桧溪10地隶绥有利于行政管辖。民国二十五年(1936年)五月,试署永善知县曾文模、绥江知县李顺祺,向省民政厅上呈《划桧溪属绥并取消井桧县佐,以符政令而便治理》,呈文说:“乾隆年间,因解运京铜船只过副官村遇险......遂将桧溪十地拨归永善直辖。”提议“将桧溪十地自大毛滩以下划归绥江,同时将井桧县佐撤销”。省民厅下批:“查所请将永善桧溪十地划归绥江管辖,是否妥当?应候将来整理省、市行政区域时,再作统筹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66年5月省人委行文划永善桧溪区隶绥江县。6月下旬,永、绥两县在桧溪办理交接手续。7月1日桧溪区改隶绥江县后,“文化大革命”已经开展,由于桧溪区两派群众组织中势力较大一派“捍卫毛泽东思想联合造反总司令部”笫三十兵团(另一派为“东方红工农联合革命造反总司令部”一八九三战斗团)强行要求转回永善,省革命委员会决定“桧溪区从1969年1月1日起正式转回永善县”。1969年3月下旬,绥、永两县在桧溪区办理交接手续。4月,桧溪区隶永善。

   绥域第二次变化:飞地木杆镇改隶大关县

  1973年夏,云南省获悉国家准备引进 美国、荷兰合制年产30万吨合成氨、48万吨尿素的大型化肥生产装置,决定争取一套在云南绥江县建厂。初时,将厂址选于绥江县会仪人民公社建设生产大队的建设坝(今新滩镇鲢鱼行政村建设坝),后因交通不便、输气管道太长等原因,将厂址定于与绥江县会仪人民公社新安生产大队接壤的四川宜宾县安边区安富人民公社的滚坎坝。国家建委和燃化部派出工作组复查后,四川省同意划地支援云南建厂。1974年7月,国务院批准将四川省宜宾县安边区安富、水东、水河三个人民公社划归绥江县辖。昭通地委行文,将新划的3个人民公社组建成一个区,定名昭通地区水富区。1981年8月,国务院决定水富区升格为水富县,“以绥江县安富、水东、水河3个公社,太平公社和会仪公社新安、新寿两个大队,以及与水富区相邻的盐津县的两碗公社,划归水富县辖”。9月下旬,绥江县将太平人民公社以及会仪人民公社的新安、新寿两个生产大队,移交水富县辖。此后,绥江县东界退至会仪人民公社的三渡、和平,与水富县的太平、新寿分界。
 四、绥江行政区划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前行政区划沿革   清乾隆元年(1736年)设永善之分防副官村分县,辖31里。乾隆四十三年(1728年),划桧溪10地隶正县永善,全县为21里。宣统元年(1909年)试办正县“靖江”,辖15里。宣统二年(1910年)核准为“靖江”不久更名为“绥江”,仍辖15里。民国元年(1912年),改县辖里体制为县辖区体制, 3个区辖44乡里(另一说为4个区辖44乡镇)。民国十九年(1930年), 4个区辖15乡镇,民国二十一年(1932年),设置第五区, 5个区(缺第五区资料)辖11镇29乡。民国二十九年(1940年),改县辖区为县辖乡镇,全县为8镇5乡4办事处。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裁撤副乡镇长办事处,全县为8镇5乡。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飞地木杆镇改隶大关县,全县为1镇7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行政区划沿革   (一)1950年9月至1958年8月为代行县部分职能的区体制    1950年7月,绥江县人民政府建立。9月,绥江县第一次各界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大会废除民国乡镇保甲制度,为方便广大群众当家作主行使权力,宣布全县划为4个区,辖1镇28乡(亦称行政村),行政村以下为自然村。1951年8月,区所辖乡定名为行政村,全县4个区辖1镇49行政村。1952年8月增设第五区, 5个区辖1镇61行政村。1953年6月, 县城中城镇由区辖镇改为县辖镇(乡级镇),全县为5区1镇,区辖39乡,1954年3月区辖35乡。1955年3月,全县为4区1镇,区辖36乡。此后二三年,区所辖大稳定,小调整。   (二)1958年9月至1983年12月为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   1958年9月“人民公社化”运动在全国开展,绥江县紧跟全国形势,迅速宣布全县建起7个人民公社。人民公社既是基层政权,又是集工农商学兵于一体、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设有党委会和社管会。7个人民公社所辖未能跟上调整步调,仍为1镇34乡。10月全县调为5个人民公社(史称大公社),辖1镇34个生产大队。1959年2月改镇、生产大队为管理区,5社辖35管理区后调为36管理区。管理区为人民公社派出机构,代行人民公社部分职能。1961年初,历时三年的“大跃进”运动结束,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全面展开。4月贯彻《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史称《农业六十条》),为解决人民公社规模偏大不便于行政管理问题,将5个人民公社调为14个人民公社(史称小公社)同时撤销管理区,人民公社直接领导生产大队。5月中旬贯彻省委第一书记闫红彦解剖“麻雀”经验,调为18个小公社。5月下旬贯彻地委第一书记王子贤解剖“麻雀”经验,调为22个小公社。7月贯彻地委六月“县书会议”(即县委书记会议)精神调为26个小公社。随着小公社增多,恢复区建制设置4个区辖21个小公社;县辖5个小公社,以指导大面工作。1962年8月撤中城人民公社恢复中城镇(人民公社级)仍为县直辖,增设1个区,辖原县辖小公社(未含原中城人民公社),全县为5区1镇,区辖小公社37个(1965年5月为38个)。1966年7月,永善县桧溪区14个人民公社全部改隶绥江,全县为6区1镇,区辖小公社52个,1969年4月,绥江县桧溪区14个人民公社全部改隶永善,全县为5区1镇,区辖小公社38个。1970年4月全省统一体制,撤区恢复大公社,撤小公社恢复生产大队,5社辖38个生产大队。1981年10月,太平人民公社全境5个生产大队及会仪人民公社的2个生产大队划归水富县辖,全县为4社1镇,4社辖31个生产大队。   (三)1984年1月至今为党、政分开的乡镇体制   1984年1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进行农村体制改革撤社设区:县城中城镇升格为区级镇、撤人民公社恢复区建立区公所,全县为1镇4区。4月撤生产大队恢复乡镇建立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以下组建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合作组织农业生产合作社后,区辖3镇(区级镇)28乡,人民公社正式退出绥江历史舞台。1988年2月区乡体制改革,撤区设大乡镇为县直辖,全县1镇4区改制为4镇2乡。镇所辖19个办事处,为镇派出代行部分职能的机构。乡所辖13个村公所,为乡派出代行部分职能的机构。党、政彻底分开。   1997年1月田坝撤乡设镇,全县为5镇1乡,镇辖26个办事处,乡辖8个村公所。2000年底,村公所、办事处于更称行政村。2002年12月,县城中城镇城区扩大后改设3社区, 5镇1乡中镇辖3社区24行政村、乡辖8行政村。2005年8月,田坝镇并入中城镇,全县为4镇1乡,镇辖3社区24行政村、乡辖8行政村。
五、行政区划变更的思索
   (一)废除乡镇保甲制度对巩固新生政权起着重要作用   1950年7月绥江县人民政府建立,9月,废民国乡镇保甲制度(县以下设乡镇、保、甲三级)调整全县行政区划,县以下设区、乡(行政村)镇、自然村三级。1950年至1957年,共进行6次行政区划调整,几乎一年一变。1950年至1952年间行政区划调整,主要立足于巩固新生政权,通过配合征粮剿匪、减租退押清匪反霸、镇压反革命活动、土地改革等运动,人民政权得以巩固。1953年至1957年间行政区划调整,主要立足于经济建设。1953年结束土地改革复查实现“耕者有其田”后,农村相继组建起农业生产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为有利于“组织起来,走共同富裕道路”,行政区划大稳定小调整。1957年,绥江县经济建设已取得一定成就,据《绥江县志》(缺1950年有关数据)记载,工业总产值为198万元、农业总产值为606万元、粮食总产量为2397.5万公斤。
  (二)人民公社化的“政社合一”体制违背客观经济规律,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   1958年9月开展“人民公社化”运动建立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人民公社。人民公社政社合一体制决定了“政”必须像县一样设置各种机构,管理人员列入国家干部编制,“社”则对生产单位即生产队的生产经营活动具有指挥权,对产品的分配具有决定权。然而,由于将农业生产高级社联合体的人民公社误视为全民所有制组织,建社伊始即刮起以“共产风”为主的浮夸风、命令风、干部特殊风及对生产瞎指挥风的“五风”。“五风”导致农业减产,人民公社元气大伤。1961年,全国转入国民经济调整,绥江县着手恢复农业生产:一、反“五风”:至1961年底,“全县共清理了各级平调总价值665.76万元,其中:实物折金431.16万元占总数的64.7%,已退93.52万元。分级平调退赔是:县平调251.89万元,已退53.19万元占21.1%;公社平调23.37万元,已退25.57万元(新建房屋未记入应退数,已记入已退数);大队平调308.18万元,已退11.56元万占3.7%;小队平调82.29万元,已退3.18万元”。二、解散集体食堂:人民公社建立伊始全县共建起720个集体食堂,公社社员口粮由食堂统一管理,吃饭也必须到所指定的食堂。由于集体食堂伙食不好,加之严禁在家中自行做饭,导致一部分群众因营养不良所致非正常死亡。 1961年7月,全县837个公共食堂全部停办,“家家生火,户户冒烟”,社员购粮回家自行开伙。三、调整社队规模:1958年,全县由农业生产高级社联合体的7个大公社调为5个大公社,最大的人民公社超过5千户2万人,由于规模偏大,管理颇为不便。1961年起调整社队规模,数次调整后全县为5个区38个小公社。但其后全省统一体制撤区后仍恢复为5个大公社。四、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83年,全县775个生产队全部推行“包产到户”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交足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就是自己的”,得到公社社员的一致拥护,社员群众生产积极性极大提高。这些举措,对发展农业生产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却始终不利于社员群众生产积极性的发挥。当然,人民公社体制期间绥江县农田水利建设方面也取得一定成就,有的水利工程至今仍发挥一定的作用。   (三)“党政分开”体制促进了经济发展   1983年农村推行“包产到户”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人民公社失去了生产指挥权和产品分配权基础,面临解体,于年底开始退出绥江历史舞台。1984年1月农村体制改革,根据1982年12月所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改变人民公社政社合一体制,建立乡政权”的规定,以及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发《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绥江县撤社恢复区建立区公所,区所辖乡镇均建立人民政府。1988年区乡体制改革,改县辖区为县辖乡镇(乡镇规模为原区规模),原区辖乡镇降格为行政村,党、政彻底分开。农村体改摒弃了以阶级斗争为纲思维,紧紧围绕发展经济提高生产力进行:一、不断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83年绥江县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公社社员承包土地完成上交任务后,产品归自己,这标志着“同步富裕”不现实,允许一部分人经过自己辛勤劳动先富起来。1984年恢复乡镇后,宣布农户所承包土地15年不变,并有继承权和转让权。1999年,宣布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从而促进了农户在承包土地上的投资。二、1984政社分开, 1988年党政分开后,改变了党委既要抓政权建设又要抓经济建设状况。乡镇党委及人民政府各司其职,党委致力于政权建设,人民政府致力于经济建设。三、1988年撤区设乡镇由县直辖后,通过调动乡镇积极性带动了区域经济的发展。2004年,绥江县实行党政分开的乡镇体制21年,经济建设已取得可喜成就,与1983年相比,工业总产值12402万元是936万元的13.3倍,农副业总产值15504万元是2496万元的6.2倍,粮食总产量35925吨是38595吨的93%,社会商品零售总额8930万元是1685万元的5.3倍,储蓄存款43259万元是842 .76万元的51 .3倍。 县党史研究室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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