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镇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集镇管理的通告

2020-07-07 08:00:00 来源:首页-彝良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龙海镇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镇直各单位,集镇范围各个体商户、居民:

为切实改善集镇人居环境、提高群众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实现基础设施完备、集镇管理有序、环境整治优美的目标。根据《中共彝良县委办公室 彝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彝良县2020年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彝办通﹝2020﹞1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龙海镇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开展集镇人居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车辆乱停乱放。

各类机动车辆在划定的禁停路段不得随意占道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对违停车辆由公安机关进行依法处理。

(一)划定禁停路段:

1、龙红线全路段(加油站至庙坡硅铁厂岔路口),除政府已划定的车位外,严禁停放车辆;

2、龙放线全路段(刘恩林家岔路口至观音岩),公路区域严禁停放车辆;

3、自然资源所岔路口至利民桥全路段(含龙海中心校门口、龙海信用社至菜市场),以排水沟盖板内侧边缘为界为公共街道区域,禁止停放车辆。

(二)违法行为的取证与处罚

1、每天由交警中队对集镇所有禁停路段违停车辆进行抓拍(含电子抓拍和人工抓拍)。

2、禁停路段禁止停放一切机动车辆,临时停靠车辆不得超过3分钟,摩托车一律停放在街道排水沟盖板范围以内;客运车辆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律停入新客运站;货运车辆装卸完货物后即停即走。临时停车位严禁长期占用。

3、根据抓拍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给予处罚。

二、整治私搭乱建、乱摆摊设点。

集镇街道区域内的所有商铺进店经营,流动摊点只能在集贸市场内或指定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随意占用街道或者人行道生产经营。

(一)限期自行拆除私搭乱建。各单位、个体商户、居民于本通告之日起3日内自行拆除自己门前违规搭建的货架、广告牌、雨棚等,自行整治违规占用的街道和公共场所,摊位严禁超出排水沟盖板内侧边缘,搭建雨棚必须高于地面4.5米以上,严禁采用胶布、绳索等搭建雨棚。逾期不自行拆除的,将由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

(二)限期自行整治乱堆乱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街道和人行道堆放物料或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筑材料堆放必须保证道路畅通且不得超过3小时,已占用街道和人行道堆放物料、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本公告之日起3日内自行移除,逾期不移除的,将由镇人民政府强制移除。

(三)原供销社坝子恢复为居民活动广场,严禁停放车辆、摆摊设点。赶集天作为流动摊点,但是不得影响周边商户经营和人员、车辆通行,赶完集后必须及时清理,严禁长期占用,具体由龙海村委会负责规范管理。

三、规范垃圾处理

将老君山、上街、下街、海坝、庙坡纳入集镇卫生管理范围,集镇卫生及摊位秩序管理由龙海村委会全权负责,结合实际制定细化实施细则,镇直相关职能站所(中心)全力配合,加大违法、违规打击力度。

(一)取消政府门口垃圾中转点。自本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个体商户、居民不得再往政府门口垃圾中转点投放垃圾。

(二)规范垃圾清运时间。各单位、个体商户、居民必须在室内或者摊点旁自备垃圾桶储存生活垃圾。每天8:30至11:30(逢赶集天,除早上投放外,增加下午16:00至18:30时段)向垃圾运输车内投放生活垃圾。

(三)禁止在集镇街面、公路沿线、防洪沟等公共区域堆放或倾倒垃圾;禁止向垃圾车内投放建筑垃圾、废弃桌椅、酒瓶等,此类垃圾由个人自行清运至政府指定的垃圾填埋场;严禁向街道后面排洪沟和街道两侧排水沟倾倒垃圾和餐厨剩余物,下水口必须安装过滤网。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集镇环境卫生和街道安全畅通的义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拆除、损坏、占用、挪用集镇公共设施、破坏集镇绿化;不得阻扰镇、村、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不得阻扰保洁人员开展正常清洁工作。

五、违反上述规定,除由公安机关规定的处罚外,按照《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五十九条之规定,处50至300元罚款,并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本通告自2020年6月10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龙海镇人民政府    

      2020年6月7日     

龙海镇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集镇管理的通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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