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善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县城建成区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的通告

2020-01-19 08:00:00 来源:首页-永善县人民政府 作者:日期20200119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永善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县城建成区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的通告    

1号

 

     为进一步加强县城建成区公共秩序管理,规范烟花爆竹、孔明灯燃放,切实维护广大市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永善县城建成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禁止在县城建成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能够产生烟雾、火、色、声、光的烟花、鞭炮、礼花弹和各种电子鞭炮等。

    二、本通告所称孔明灯,是指用竹篾等扎成方架,糊上纸或其他物料,底盘上放置燃料,靠热空气飞上天空的大灯,俗称许愿灯。

    三、禁放范围:东至永善县屠宰场(含屠宰场,南至桐堡安置点(含桐堡安置点,西至红光新区安置点(含红光新区安置点,北至溪洛渡水电站施工区(含施工区)。除以上所述区域之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1机关办公场所;2文物保护单位;3车站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高架桥等;4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6建成小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7山林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8工业园区、商场、集贸市场、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9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10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及孔明灯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责令停止燃放,依法给予处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干部职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的,除按相应法律法规处罚外,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未成年人违反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责任。

五、希望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共同监督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行为,凡举报查实的,由公安机关奖励人民币100元。监督举报电话:县公安局0870-4125042,县城管综合执法局0870-4120828,县应急管理局0870-3054329。

、本通告由县公安应急管理、城管等部门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永善县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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