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20-12-09 08:00:00 来源:登封市人民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依据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河南省公安厅、豫交文【2020】26号文及河南省运输事业发展中心《豫交运安监【2020】3号》文件《关于做好全省营运柴油货车治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经核查,下列车辆(见附件)已不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要求,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条“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302号)第十二条“对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对其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管理,对不符合本规定的车辆不得配发道路运输证”决定撤销下列车辆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注销相关《道路运输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内,相关车辆所属单位应将其被注销的《道路运输证》交回原发证单位登封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归档,逾期不交回的,应自行承担法律责任。以下车辆所属公司及个人有异议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向登封市交通运输局写出申请进行听证,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听证的权力。

  特此公告

  


登封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12月9日

  依法应予注销《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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