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人民政府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解读

2020-01-23 08:00:00 来源:巩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巩义市人民政府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于2020年1月7日由巩义市人民政府颁布,自巩义市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开展,意见的出台加快推进了我市老旧小区改造的进程,助推了我市房地产经济健康发展。

一、《意见》制定的背景和意义

近年来,围绕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要求,我省出台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郑政文〔2018〕208号),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进一步完善了我市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市民的居住品质,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推动民生改善,促进社会和谐。

二、《意见》制定的政策依据和参考

本《意见》制定的主要依据有: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郑政文〔2018〕20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郑州市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并参照郑州、焦作、鹤壁等地的先进理念和成熟做法,征求了财政、资源规划、住建、执法、市场监管、新华、孝义、杜甫、紫荆、永安等10个部门意见,结合巩义实际制定。

三、《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中支持政策共有13项,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适用范围

市内五个街道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设置电梯的地面四层及以上既有住宅,且加装电梯在原产权建设红线范围内。对于单梯为单一产权的住宅、别墅及已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计划的住宅,不适用本意见。

(二)实施原则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应遵循“业主自愿、社区引导、充分协商、保障安全”的原则。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以栋(单元)为单位进行。加装电梯应经本栋(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本栋(单元)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订加装电梯协议。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专有部分面积,按照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总人数,按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三)实施主体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由本栋(单元)同意加装电梯的所有业主作为申请人,负责组织协调意见统一、方案制定、协议签订、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同意加装电梯的所有业主可书面委托1~3名业主或原产权单位、原建设单位、电梯安装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代建单位等作为实施主体代理上述工作。

申请人应当与实施主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申请人作为建设单位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四)资金筹集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资金及运行使用、维护管理资金,可以从下列渠道筹集:

1. 由加装电梯业主按照“谁受益、谁出资”以及所在楼层受益大小等因素,协商确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

2. 既有住宅加装的电梯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使用登记证后,业主可以申请提取使用本人及配偶或其子女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仅限提取需个人分摊部分的金额);

3. 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可以申请使用业主分账户中的维修资金,使用后的分户账面余额不应低于应当归集额度的30%;

4. 支持各类金融租赁、融资租赁企业等社会资本参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鼓励通过“企业投资、受益业主付费”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加装电梯工作;

5. 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五)实施程序

1. 制定方案。申请人或实施主体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电气安全、环境保护、防雷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方案。

2. 签订协议。在加装电梯方案得到业主的认可后,申请人应签订同意加装电梯协议,协议需明确加装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其筹集方案,以及电梯建成后所有权归属、加装电梯投入使用后运行维修费用(电费、保养、维修、更新、管理费用)分担方案、电梯运行维护保养委托方案等内容。

3. 协议公示。社区负责组织公示,应在拟加装电梯小区公示栏和拟加装电梯单元出入口处就加装电梯方案和协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

公示期内收到书面异议的,可由业主间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所在街道、社区应组织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对于公示情况,由社区形成公示报告。公示期间无反对意见或有异议经协商解决的,社区对协议和公示报告予以盖章确认。

4. 施工图审查。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设计方案经业主充分协商、社区组织公示认可后,申请人或实施主体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改建工程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按照规定将施工图送具备相应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5. 联合审查。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申请人或实施主体应当向属地街道提出加装电梯的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并经街道统一审核汇总后报市加梯办。提供的材料如下:

(1)加装电梯申请表;

(2)相关业主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

(3)代理人身份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授权委托书;

(4)经社区盖章备案的加装电梯协议和公示报告;

(5)加装电梯设计方案文本(总平面图、楼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及相关文字说明;

(6)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7)市住建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市加梯办原则上每周(特殊情况根据实际而定)召集一次由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城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房管中心、市消防救援大队、相关街道、相关社区、相关专家、业主代表等以及有关管线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各单位分管领导及固定专业人员对加装电梯的项目资料进行联合审查,并出具联合审查意见,必要时进行现场勘验。市加梯办汇总各联合审查单位意见后,出具联合审查会议纪要,抄送各参会单位。通过联合审查的项目由所在社区负责将该项目通过审查可以实施的情况进行公告。

加装电梯涉及绿化迁移和电力、通讯、给水、雨水、污水、燃气、热力管线移位及其他配套设施项目改造的,相关单位应开通绿色通道,根据联合审查意见,予以优先办理。

6. 工程施工。工程施工前,申请人或实施主体应向市住建局申请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备案手续。申请人或实施主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进行施工和监理。施工过程各责任主体应接受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督。

申请人应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施工过程安全生产负总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企业等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相应责任。

7. 联合验收。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企业等对加装电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为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竣工验收时市加梯办应同时组织各成员单位、社区及相关专家参与联合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市加梯办汇总各联合验收单位意见后,出具联合验收会议纪要,抄送各联合验收单位。社区负责将通过验收可以交付使用的项目进行公告。联合验收通过后,电梯方可交付使用。

8. 使用登记。申请人或实施主体应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电梯的显著位置。

9. 资料归档。工程结束后,社区应督促申请人及时将加装电梯工程竣工资料整理归档,将加装电梯竣工资料移交市房管中心档案室单独建档留存。

(六)前期要求

申请人或实施主体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必要时需进行地质勘察、建筑结构安全性鉴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相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制造、安装、修理和维护保养,电梯安装前应报告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入使用前应经监督检验合格。

(七)规划设计要求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后的建筑立面应与原住宅立面整体风格协调统一;加装电梯应尽量减少占用现状绿化带,减少对相邻业主通风、采光、日照、通行等产生不利影响;加装电梯应严格控制候梯厅及入户连廊等面积,不得擅自增加、增设与加装电梯无关的建筑面积,对违反要求的由市城管局等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八)职责分工

市加梯办负责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拟定、指导、协调工作及组织各有关单位联合审查、联合验收。

各成员单位应按照简化、便民、高效等原则,根据各自工作职责与分工,结合实际,制定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应环节的管理程序和配套政策,以及审查、监督、备案、技术解释和咨询服务等工作。

街道负责属地范围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宣传、组织、保障及实施;社区负责辖区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协议签订的见证、组织公示、矛盾协调等工作。

(九)协商调解机制

街道、社区、业主委员会、原房改售房单位、物业公司等应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予以协助。业主之间发生争议,向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请求调解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应依法组织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向法院起诉。

(十)保障措施

(一)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不再征收地价款,不再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既有住宅加装的电梯不再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不动产权利转移时,加装电梯共有权利一并转移。

(二)对市内五个街道内具有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四层及以上的非单一产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联合审查、并在2023年6月30日前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的,市财政按照15万元/台予以补贴。财政补贴部分不计入固定资产。补贴的具体程序和申领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加装电梯项目可申请政府补助资金。

(三)对已经依法办理相关施工手续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破坏施工。

(四)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提供有资质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名单等信息,方便群众自主选择。

(五)加装电梯的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评估及相关监督管理应按照《郑州市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不改变建筑平面布局、不改动消防设施、不影响应急疏散和灭火救援的,不需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

(七)市加梯办建立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专家组,负责组织专家参与加装电梯的联合审查、联合验收工作。

(八)由市加梯办对各成员单位、街道、社区参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

(九)各街道及有关部门要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宣传发动,使社会公众广泛了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意义、基本条件、办理流程、相关政策等内容,切实提升群众的积极性。

(十)社区要设立咨询窗口,负责向申请人提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所需的制式表格及资料明细。

巩义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中心

2020年1月6日

相关文件信息:巩政文〔2020〕1号巩义市人民政府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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