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解读

2020-01-23 08:00:00 来源:巩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巩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于2019年12月31日由巩义市人民政府颁布,自2019年12月31日起施行。《办法》的出台,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生活垃圾收费制度,规范收费行为,促进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提高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和意义

《巩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巩政〔2015〕16号)于2015年印发,已过期,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生活垃圾收费管理工作,促进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提高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水平,对《巩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巩政﹝2015﹞16号)进行了修订,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制定的政策依据和参考

本《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有:《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河南省发改委,住建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指导意见》(豫发改收费﹝2019﹞31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同时,本《办法》的制定也参考了《巩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巩政〔2015〕16号)、《永城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周边县市的经验作法,征求了市发改、市财政、市交通、市市场监督等8个部门意见,结合巩义实际制定。

三、主要修订内容

1、根据2019年河南省发改委、住建厅、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指导意见》(豫发改收费﹝2019﹞316号)对收费对象进行了明确,主要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在本市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单位和个人。

2、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市城管局和街道的收费范围及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相关单位的职责进行了明确。

3、原有收费对象收费标准没有变化,根据原文件中医院工作人员收费标准(每人每月2元)制订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费标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工作人员数量为征收单位,按每人每月2元标准征收;参照《永城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交通运输工具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出租车、35座以下(含35座)的客车、载重量8吨以下(含8吨)的货运车辆按每车每月5元标准征收。35座以上的客车、载重量8吨以上的货运车辆按每车每月10元标准征收。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14条,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物的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各镇的垃圾处理收费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凡在本市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交纳垃圾处理费。

(三)职责。《办法》明确了市城管局和街道的收费范围及各相关单位的职责。市城管局负责市区主次干道沿街门店和医疗机构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街道负责辖区行政、事业单位(交通运输工具)、常住居民、外来暂住人口和背街小巷沿街商户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四)收费标准。《办法》核定了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经营服务性行业垃圾处理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交通运输工具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

(五)收费管理和监督。收取垃圾处理费的人员应当持有《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或工作证,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垃圾处理费的财务收支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市审计、发改、财政等业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拒绝、阻扰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人员或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交纳垃圾处理费的,按《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拒不缴纳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七)当事人对市城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巩义市城市管理局

2020年1月2日

相关文件信息:巩政〔2019〕12号巩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巩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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