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培育和发展智能健康产业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2019-07-10 15:26:22 来源:普陀区人民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智能健康产业是依托大数据、物联网、AI、VR等技术与设备进行数据整合与应用创新,让医疗健康服务更加智能与普惠便捷的相关衍生产业,涵盖了新型智能医疗设备研发与应用、新药新技术研发、基于人工智能的诊治辅助、海量数据支撑的精准医疗等。

舟山具有发展智能健康产业的巨大潜力和优势,智能健康产业是未来我市重要的经济增长点之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资增长的若干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鼓励优质企业落户

(一)对新引进落户舟山市的智能健康企业,自企业正常经营之日起,以其对地方财政贡献为参照数,前三年按照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产业扶持,第4-5年按50%给予产业扶持。

(二)对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落户的一次性扶持政策根据《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重点产业培育和扶持暂行办法》(浙自贸委发〔2017〕8 号)执行;中央企业、中国民营 500 强、上市公司落户举办智能健康企业的,对其一次性扶持政策参照执行。

(三)国内排名前10位或国际排名前30位的细分行业龙头企业、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落户舟山市新办区域总部型健康产业独立法人机构,承诺五年内不迁出的,实到注册资本在5000万(含)人民币至1亿元人民币的、1亿元(含)人民币至10亿人民币、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100万元人民币、 200万元人民币和500万元人民币。

(四)实行企业上台阶奖励,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从5亿元、10亿元、15亿元、25亿元、50亿元培育成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

二、加快项目建设

(五)压缩审批时限。进一步规范审批标准、审批程序,大幅压缩审批时限,推行“标准地+承诺制”改革,实现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前审批“最多90天”。积极争取相关省级审批事项权力下放至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

(六)优化项目服务。提供企业注册代办、代开账户,成立产业服务公司,提供全程创业指导、法律咨询、财务指导、知识产权保护申请等服务。

(七)对新引进落户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智能健康企业,对其当年项目建设经费(含各类必需的医疗设备等设备,但不含土地和房屋购建费用)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

三、鼓励企业成长创牌

(八)对首次荣获中国质量奖的,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首次荣获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给予20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等国家级奖项或品牌认定的,给予企业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荣获浙江省政府质量奖、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贡献奖、浙江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认定的,分别给予企业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九)对主导制定并获批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分别给予企业100万元、6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给予企业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鼓励企业转型升级。引导市内海洋生物医药、保健食品、水产等有实力的龙头企业围绕智能健康产业链延伸拓展,支持企业通过扩股、转让、重组等形式引进市内外战略投资者。

四、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十一)对各类科技创新研发平台、科技孵化平台、中介服务平台、发明专利等的奖励政策,参照《中共舟山市委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浙江舟山群岛新区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舟委发〔2016〕19 号)文件执行。

(十二)对首次获得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药品、医疗器械非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LP)认证的企业或研发机构,按实际发生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的奖励。对实现与发达国家双边或多边互认的 GLP、GCP 技术平台,按实际发生金额的30,再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的奖励。

(十三)鼓励企业加大对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的投入。对企业研发生产过程取得的重大突破或重要成果进行奖励,奖励跟着批件走。对企业自主研发的新药,完成临床前研究并获得临床试验批件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完成Ⅱ期药物临床试验并经国家药审中心认可同意进入Ⅲ期临床试验的,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的补贴;获得国家新药证书、中药保护品种证书和生产批件,并在区内实行销售结算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十四)支持智能健康企业上市(挂牌)和并购重组及上市企业再融资,其奖励政策参照《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企业上市(挂牌)和并购重组的若干意见》(舟政发〔2017〕57号)文件执行。

(十五)对在资本市场成功发行各类债务融资工具进行直接融资且募集资金投资在舟山市区域内的非上市企业,按发债额的2.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十六)建立产业引导基金。以财政资金为引导,政府出资不低于2亿元,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最终撬动产业投资规模不低于20亿元的产业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向AI数字精准化医疗、人工智能辅助外科手术、人工智能影像、智能穿戴设备及康复辅助器械制造、人工智能辅助新药研发等重点产业领域。

(十七)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提高智能健康企业信用贷款和保证担保贷款比例。积极推进科技与金融合作,重点开展以知识产权质押为主的科技信贷、科技保险、科技信托和投贷联动业务。鼓励外资进入智能健康产业领域,为涉外企业贸易和投资提供跨境结算便利。

六、加快人才集聚

(十八)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依托浙大海洋学院、浙江海洋大学、浙江工业大学、新区旅游与健康学院等院校智力资源,开展智能健康产业相关执业技能培训和专业人才培养,并联合国际知名院校探索人才联合培养模式,培育一批本土技术人才投身智能健康产业建设。

(十九)加大高端人才激励。研究制定智能健康产业紧缺急需的各类人才分类认定标准,并结合实际有序纳入新区人才分类目录及认定标准,享受相应的人才服务保障。鼓励智能健康类企业积极申报市级、区级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团队)项目,对智能健康企业经认定的高层管理人员,可享受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给予100%奖励,后两年给予50%奖励。

七、争取更大的开放政策

(二十)落实中央赋予的先行先试政策。推动《国务院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38号)文件关于干细胞临床技术研究等政策落地。

(二十一)以打造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为契机,对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等部门,争取设置药械进口口岸;允许在综保区外自贸试验区内特定区域设置公用型保税仓库或专用型保税仓库;积极对接省卫健委等部门,争取放宽自贸试验区新设辅助生殖机构条件限制;争取将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核发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权限下放到中国(浙江)自贸试验区。

(二十二)依托自贸试验区及国家健康旅游示范基地优势,按照《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文件精神,积极争取细胞治疗技术创新发展试点。

八、优化发展环境

(二十三)放宽市场准入。建立公开、透明、平等、规范的智能健康准入制度,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领域,均向社会资本开放。支持自贸试验区内医疗机构申报药品和医疗器械临床实验基地,包括申报干细胞技术临床研究资质,为智能健康产业项目提供便捷临床科研服务。

(二十四)支持发展(智能)健康产业行业协会、产业联盟,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发挥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在开展行业自律、制定行业标准、形成产业集聚效应、促进产业发展方面的作用。

(二十五)鼓励企业举办各类健康产业展会、论坛等活动,对企业在舟山市举办的国家级、国际性行业展会、论坛等活动的,经认定后,按活动实际投入的20给予补贴,同一企业全年补贴最高不超过40万元。其中,对企业在我市举办智能健康设备或进口高端医疗设备展销的,全年累计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其税收贡献,再给予50%奖励。筹划省级、市级健康产业发展峰会、博览会、创新创业大赛,支持举办普陀论健系列论坛,参照企业办会给予补贴。

九、附则

(二十六)本意见扶持政策可享受对象为工商注册、税收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舟山市的智能健康企业及配套产业机构。

(二十七)对地方财政贡献特别重大的企业,给予“一事一议”专项政策,按协议执行。

(二十八)本意见所涉及企业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是指企业当年实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扣除上解省级财政部分后的地方分成部分;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本意见作相应的调整。

(二十九)企业年度享受的各项扶持政策及奖励额度,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对本市的直接财政贡献;如超过的,延迟到以后年度兑现(对第二、第三款所列企业的一次性扶持奖励除外)。

(三十)本意见涉及的扶持政策,如与本市(包括各县(区)政府、经济功能区)出台的其他企业扶持政策不一致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选择“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企业享受上级政策的,先执行上级政策。

(三十一)本意见所涉及的各项奖励、补助资金,由企业向所在地县(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提出申请,涉及县(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事权的,由所在地县(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进行审核批准,涉及市级事权的,由县(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初审后,交市政府审核批准,由企业所在地同级财政先期予以兑现,再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税收分成比例分别负担。

(三十二)享受本意见奖励或补贴的企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优惠政策的,除责令限期纠正外,取消享受优惠政策资格,停止兑现优惠政策,并收回已享受的补助和奖励所得。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三十二)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上级政策如有重大调整,本意见的扶持政策作相应调整,其他不违反上级政策的部分意见可继续实施。

       联系人:蔡成林 联系电话:0580-3027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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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地区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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