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区人力社保局 | 申请补发专技人员国家职业资格纸质证书 | 在报纸刊登作废声明 | 原人事部办公厅《关于更换补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1997〕85号) 个人丢失证书,当事人应及时向当地发证机关提交个人补发证书申请、单位证明、登报声明原证作废的原件。 | 《关于更换补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丢失证书,当事人应及时向当地发证机关提交个人补发证书申请、单位证明、登报声明原证作废的原件。 | |
2 | 区财政局 | 财政票据灭失 | 在报纸刊登作废声明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第三十五条 财政票据或者《财政票据领购证》灭失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查明原因,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并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登报声明作废。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规定,财政票据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为避免灭失的票据继续被用作凭证,需登报声明作废。 | |
3 | 区税务局 | 发票遗失 | 在报纸刊登作废声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 发票不仅是企业成本费用列支的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更是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因此发票遗失作废申明并由税务机关对发票遗失行为予以违章处罚对于规范发票使用行为、保障企业权益,仍有保留的意义。 | |
4 | 区总工会 | 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遗失 | 在县(区)级以上媒体刊登作废声明 | 《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工财字〔2010〕119号)第十五条 专用收据遗失,应当及时在县以上相关媒体上声明作废。 | 全国总工会《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专用收据遗失,应当及时在县以上相关媒体上声明作废。 | |
5 | 人行普陀区支行 | 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终审) | 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第三条第六款 存款人遗失开户许可证,应在报刊媒体上进行遗失公告,宣布该开户许可证作废。存款人提出申请补发开户许可证时,应出具遗失证明和已进行遗失公告的证明。 自2019年2月25日起,浙江省全面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但除企业以外的其他存款人开户许可证遗失的,仍需按规定在报刊上进行遗失公告。 |
目前,浙江省已全面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但除企业以外的其他存款人开户许可证遗失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仍需在报刊上进行遗失公告。 | |
6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补(换)伤残证 (确认-00012-001) | 在报纸刊登作废声明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4号)第十四条 伤残证件遗失的须本人登报声明作废。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上明确规定。 | |
7 | 区委编办(区事业单位登记局) | 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许可-00980-003) | 在报纸上刊登注销登记公告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14〕4号)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清算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至少发布三次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告。 |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法律法规没有修改前,不宜修改。2.申请注销登记单位进行公告主要目的是告知相关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力,如果取消公告,会侵害相关权利人的权益。 | |
8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不动产登记(确认-00138-000) | 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或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刊登作废声明 | 《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三条 因不动产权利灭失等情形,不动产登记机构需要收回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将收回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予以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或者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作废。 | 《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或者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作废。 | 已实现网上公示、零费用 |
9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 | 公司变更登记 (许可-00399-002) | 在报纸刊登合并、分立、减资声明 |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一是系全国人大法律设定;二是该公告系向社会公示,用于债权人提出债务清偿或担保要求,确保社会经济秩序正常运行,是企业履行主体责任的重要环节;三是该公告为债权债务申报期间的重要结算凭证。 | |
10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 | 公司注销登记 (许可-00399-003) | 在报纸刊登清算公告或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简易注销声明 |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期为45日。 | 一是系全国人大法律设定;二是该公告系向社会公示,用于债权人提出债务清偿或担保要求,确保社会经济秩序正常运行,是企业履行主体责任的重要环节;三是该公告为债权债务申报期间的重要结算凭证。 | 已实现网上公示、零材料、零费用 |
11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 |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变更)(许可-00399-022) | 在报纸刊登合并、分立、减资声明 |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一是系全国人大法律设定;二是该公告系向社会公示,用于债权人提出债务清偿或担保要求,确保社会经济秩序正常运行,是企业履行主体责任的重要环节;三是该公告为债权债务申报期间的重要结算凭证。 | |
12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 | 外商投资的公司登记(注销)(许可-00399-023) | 在报纸刊登清算或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简易注销声明 |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期为45日。 | 一是系全国人大法律设定;二是该公告系向社会公示,用于债权人提出债务清偿或担保要求,确保社会经济秩序正常运行,是企业履行主体责任的重要环节;三是该公告为债权债务申报期间的重要结算凭证。 | 已实现网上公示、零材料、零费用 |
13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 | 合伙企业注销 (许可-00399-044) | 在报纸或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简易注销声明 |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八条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期为45日。 | 一是系全国人大法律设定;二是该公告系向社会公示,用于债权人提出债务清偿或担保要求,确保社会经济秩序正常运行,是企业履行主体责任的重要环节;三是该公告为债权债务申报期间的重要结算凭证。 | 已实现网上公示、零材料、零费用 |
14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 | 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 (许可-00701-003) | 在报纸刊登注销声明 |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 一是系全国人大法律设定;二是该公告系向社会公示,用于债权人提出债务清偿或担保要求,确保社会经济秩序正常运行,是企业履行主体责任的重要环节;三是该公告为债权债务申报期间的重要结算凭证。 | |
15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 | 营业执照遗失补领 |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营业执照作废声明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企业法人遗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应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声明作废,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当在企业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的,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 | 已实现网上公示、零材料、零费用 |
16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 |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补证(许可-00716-006) | 在发证机关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遗失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立即在原发证部门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 |
17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 | 《食品生产许可证》补证(许可-00490-006) | 在县(区)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网站或县(区)以上主要媒体刊登遗失声明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生产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原件。 | 1、《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需要刊登公告后才可进行补办。2、进行公告主要目的是为了告知相关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力,如果取消公告,会侵害相关权利人的权益。 | |
18 | 区银保监组 | 金融许可证颁发、换发 | 在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进行公告声明 |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7〕8号)第十一条 金融许可证颁发或更换时,应在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金融许可证颁发或更换需在指定的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 |
19 | 区银保监组 | 金融许可证遗失 | 在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作废声明 |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7〕8号)第八条 许可证遗失,金融机构应当在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报纸上声明原许可证作废,重新申领许可证。 |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许可证遗失需在指定的报纸上声明原许可证作废后重新申领许可证。 | |
20 | 区银保监组 | 金融许可证吊销 | 在指定报纸上刊登吊销声明 |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7〕8号)第十一条 金融许可证被吊销时,也应在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金融许可证被吊销需在指定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 |
21 | 区银保监组 | 保险许可证颁发换发 | 在指定报纸上进行声明 | 《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7年第1号)第二十四条 保险类机构收到保险许可证或者因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而领取新保险许可证的,应当自收到或者领取保险许可证之日起20日内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 《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保险许可证颁发换发需在指定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 |
22 | 区银保监组 | 保险许可证遗失 | 在指定报纸上刊登作废声明 | 《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7年第1号)第二十二条 保险许可证遗失的,保险类机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声明作废,并持书面说明及声明作废的相关材料向中国保监会重新申领。 | 《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保险许可证遗失需在指定的报纸上声明作废后重新申领。 | |
23 | 区银保监组 | 保险类机构注销保险许可证 | 在指定报纸上刊登注销声明 | 《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7年第1号)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应当依法办理保险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 (一)保险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保险类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保险许可被撤销、撤回或者保险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 《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在依法办理保险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后予以公告。 | |
24 | 区银保监组 |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撤销分支机构 | 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声明 | 中国银保监会《保险经纪机构变更事项报告表》规定撤销分支机构应当提交已经在报纸上公告的证明材料。 | 中国银保监会《保险经纪机构变更事项报告表》规定环节和材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