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贷逾期车辆被扣怎么办?村居法律顾问教你依法维权

2021-01-18 08:00:00 来源: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网站 作者:金湾区司法局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随着我国居民消费观念的转变,现在贷款买房买车已是十分普遍的现象,不仅可以向银行申请贷款,还可以向各类金融公司、电商平台申请,但金融公司、电商平台的管理仍存在许多不规范现象,贷款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金湾区三板社区的居民也遇到了这样的困扰,在村居法律顾问刘付宁律师的帮助下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广东海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付宁律师,具有数十年的执业经验,连续多年担任金湾区红旗镇藤山社区、三板社区、三板村的村居法律顾问,擅长处理经济纠纷、劳动纠纷、侵权纠纷、土地争议纠纷以及婚姻家庭纠纷等,扎根基层服务群众,帮助村居民依法维权、协助村居委会化解矛盾纠纷,赢得辖区群众的广泛好评,多次获评“优秀律师”、“十佳村居法律顾问”等荣誉称号。

【案情介绍】

居民甲在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一辆轿车,但暂无法全额支付车款,就同时在汽车金融公司办理了抵押贷款。后甲因个人原因逾期未还车贷,汽车金融公司便将车辆强行扣押,双方为此发生激烈矛盾。甲万般无奈之下前来向村居法律顾问寻求帮助,希望能够要回自己的车。

律师评析】

实践当中遇到这样的问题,最常见的有两种处理方法:一是向公安机关报警,二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车主如以车辆被盗抢为由报警,可能被公安机关立案受理,经过侦办最终找回车辆,但这种可能性较小,公安机关一般会认定此类纠纷为民事纠纷,要求车主自行到法院起诉。但报案并非完全无用,因为到了诉讼阶段,如果对方否认扣押了车辆,车主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车辆被对方扣押的事实,相关报警记录、报警回执或者执法记录等可作为证据材料提交。

因此,通常建议车主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汽车金融公司返还原物,如车辆已经被处置、转卖,则需要支付等价赔偿以及因此无车使用所产生的租车费用。通常汽车金融公司会以抵押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车辆处置”条款进行抗辩,即车主一旦逾期还款,汽车金融公司就可处分该车辆。但这种抗辩基本不会获法院支持,根据《担保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所购汽车登记在车主名下,车主就已经取得车辆的所有权,“车辆处置”条款违反法律规定系无效条款,金融公司无权随意扣押、处置或转卖借款人的车辆。

那么车主逾期还贷,汽车金融公司的权益如何维护呢?根据《担保法》的规定,金融公司可以与车主协商将车辆折价、拍卖或者变卖以优先受偿。或依据抵押贷款合同起诉车主,要求车主承担还款责任,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强制执行涉案车辆。但是金融公司不得擅自随意扣押、处置或转卖车辆,这样的行为不仅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侵犯了车主的合法财产权,需要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法律链接】

《担保法》第四十条: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取得抵押物。但是,损害顺序在后的担保物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十八条: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的“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指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者动产交付之时。当事人以物权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方式交付动产的,转让动产法律行为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当事人以物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方式交付动产的,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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