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县监察委员会确山县人民检察院确山县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2020-01-30 17:24:26 来源:确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确山政府办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确山县监察委员会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确山县公安局

关于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

   

为确保预防、控制和消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顺利进行,保障持续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特通告如下:

一、对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三、对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疗及疾控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工程施工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在预防、控制疫情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从重处罚。

六、对散布谣言,谎报疫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给予处罚;对编造虚假的疫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七、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追究刑事责任。

八、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对主要责任人依法给予降级或撤职的政务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九条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追究刑事责任。

九、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十、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理。

希望广大群众严于律己,做守法公民,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办理上述案件中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打击合力。如发现上述情形,及时向公安机关、监察机关举报相关线索,举报电话:0396-70271100396-7011907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确山县监察委员会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确山县公安局

                202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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