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驻马店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法规对我区禁养区进行调整。 一、 调整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7.《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8.《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07]125号) 9.《河南省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13]107号) 10.《河南省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16]23号) 11.《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二 、禁养区范围 (一)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1、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即驻马店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刘阁办事处地下水井群(共2眼水井,位置分别为周楼村委西南角、苗庄小学西南角)取水井外围30米的区域。 (二)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成区及镇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 1、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成区。即:东至驿城大道,西至嫘祖大道,南至G328国道,北至洪河大道。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三、管理要求 (一)禁养区严禁新建规模养殖场,已存在的养殖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执行。 (二)饮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参照《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52条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