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推动 新能源汽车应用的通知

2020-09-04 08:00:00 来源:醴陵市政府 作者:市司法局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LLDR—2020—01001

 

醴政办发〔20203

 

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推动

新能源汽车应用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庆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驻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59号)和《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推动新能源汽车应用的通知》(株政办发201714号)文件精神,现将加快我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新能源汽车应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理念,落实国家、省、株洲市的决策部署,加强统筹规划、完善政策措施、激发市场活力、提高服务水平,逐步将我市打造成为竞争力强、布局合理、网络健全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先行地区。

(二)发展目标

2025年,建设完善的公共停车场、公交、出租及环卫、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推进居民小区与单位停车位充电桩配建工作,合理布局社会停车场所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到2025年末,基本建成车桩配套、适度超前、布局合理、统一开放、智能高效、平台管理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确保满足电动汽车充电需求;形成标准规范的充电服务市场和可持续发展的互联网+充电桩产业生态体系。

1. 2025年末,纯电动公交车、出租车新增或更新比例达到90%,同时桩车比不低于1:4

2. 政府性采购和特许经营权购置的车辆以及更新车辆,今后一律使用新能源汽车。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以及邮政、环卫等公共服务领域用车更新全部采购新能源汽车,同时积极鼓励引导机关单位职工使用纯电动汽车。参考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社会停车场建设要求,单位配建充电设施不低于总停车位的20%

3. 积极鼓励引导购买和使用私人纯电动汽车,提升充电设施的服务水平。结合国内外城市的建设经验,以及上位规划的要求,公共快充桩车比不低于1:8,私人慢充桩车比不低于1:1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规划指导。制订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方案,完善独立占地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并将有关内容纳入本地城乡规划和配电网建设改造规划,同步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衔接。

(二)完善标准规范。按照全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实现充电标准统一。完善充换电设备、电动汽车电池等产品标准,明确防火安全要求。完善充电基础设施计量、计费、结算等运营服务管理规范,加快建立充电基础设施的道路交通标志。逐步建立以国家、行业标准为主,地方标准为辅,相互衔接、协调配套,符合地方实际的充电设施领域充换电关键技术、工程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等标准和道路交通标识体系。

(三)明确配建要求。新建公共建筑物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按不少于规划停车位20%的比例配建充电桩;新建住宅小区停车位应全部预留充电桩建设安装条件,配建的充电桩原则上不少于规划停车位的10%。研究制订老旧住宅小区、公共建筑物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充电桩配套改造实施办法、私人用户居住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充电桩车位管理办法等。

(四)推进设施建设。着力推进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动用户居住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开展单位内部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进城市公共充电网络建设,尽快形成充电服务、物业服务等企业参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单位和个人充电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充电车位分时共享的市场机制。

(五)采取试点推进。制订试点推广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试点工作组织机构,建立责任制,由专人负责日常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同时建立健全运行监督管理机制,落实各个环节主体责任,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六)加大示范推广。结合电动汽车推广应用需要,积极开展示范小区与单位评选,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模式试点示范。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及企事业单位,要率先利用内部停车场资源,规划建设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充电设施。

(七)构建服务平台。研究制订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建设方案,通过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融合互联网、物联网、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提高充电服务智能化水平,构建信息共享、互联互通的充电基础设施信息服务平台。

(八)引入社会资本。整合公交、出租车场站以及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各类公共资源,争取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支持,推动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积极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吸引各类投资主体建设运营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城市公共充电网络及智能服务平台。

(九)加强安全管理。研究制订充电基础设施电力安全管理规定,加大对用户私拉电线、违规用电、不规范建设施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依规对充电基础设施设置场所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备案抽查,并加强消防监督检查。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及其设置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及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责任主体

醴陵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新能源汽车推广运用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定期调度,督促工作开展。各部门职责如下:

(一)市发改局。负责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协调、督促推进与考核工作;牵头制订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运营相关产业政策;负责集中式充电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依据《湖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项目验收办法(试行)》,牵头组织市场监管、自然资源、住建、气象、消防、电力等相关部门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验收;主导建立电动汽车充电智能公共服务平台,为电动汽车产业发展提供全面的数据支撑。

(二)市科工信局。编制全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完成新能源汽车推广目标;督促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经生产企业授权经营的整车销售机构自行或委托具备充电桩安装服务能力的企业为新能源汽车用户履行购车建桩义务;负责指导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智能化、信息化建设以及技术创新。

(三)市财政局。落实国家、省、株洲市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

(四)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规划,并纳入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负责新建充电设施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手续和土地供应保障工作;配合发改部门共同做好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验收工作。

(五)市住建局(市人防办)。负责为新建独立占地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办理施工许可审批手续;负责对各类新建的、配建的充电设施施工图图审把关;配合发改部门共同做好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验收工作。

(六)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公交车、出租车和特许经营权车辆购置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及配套充电设施建设的推进工作。

(七)市应急局。负责综合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充电设施生产和服务企业日常安全运营工作。

(八)市城管局。负责公共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建设的协调和推进工作;指导办理充电设施建设项目的临时占道、排水等相关审批手续;负责新能源环卫车的推广应用;负责充电设施建设中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相关协调工作;负责充电设施建设中与绿化带管理有关的协调工作;配合主管单位进行新能源汽车推广的户外宣传。

(九)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用于贸易结算的充电桩设备的计量备案,督促进行首次检定和营运中的周期检定、校准工作;监督全市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收费标准执行情况;配合发改部门共同做好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验收工作。

(十)市机关事务中心。负责协调推进党政机关及其他公共机构办公场所内充电设施建设工作。

(十一)市气象局。负责加强充电设施防雷安全管理;配合发改部门共同做好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验收工作。

(十二)市消防大队。依法对充电设施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十三)市供电公司。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执行充电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并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充电设施建设相关费用的收取与减免政策。

(十四)各镇、街道,长庆示范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协调推进落实工作;督促村(社区)及时协调解决辖区内充电设施建设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年度建设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四、建设管理

(一)充电设施分类

1. 自用充电设施。指单位、个人为满足其新能源汽车使用需要而建设的充电和支持设施,按照桩随车走、按需配置的原则建设。鼓励新能源汽车生产或销售企业向具备安装充电设施条件的消费者提供或推荐合格的自用充电设施及相应的安装等服务。鼓励消费者所在住宅小区(办公场所)支持和配合充电设施建设。

2. 专用充电设施。指专门为满足公交、出租、邮政、物流、环卫等特定领域新能源汽车使用需要而规划建设的充电设施,其建设数量、选址、运营管理等由车辆使用单位、车辆生产企业和具备相应条件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三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鼓励专用领域在满足专用车辆充电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向社会开放提供充电服务。

3. 公用充电设施。指在公共区域为满足社会新能源汽车使用需要而规划建设的充电设施。按照因地制宜、合建为主的原则,在购物中心、车站、码头、公园、社会停车场、路边停车位、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地下空间等场所规划建设配套充电设施。注重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公用充电设施投资、建设、运营、管理,逐步向市场化过渡。

4. 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电站。指不与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等合并建设的,独立占地且符合用地规划的充电基础设施。一个集中式充电站不少于3个充电桩,桩间距不大于10米。

(二)建设设计要求

充电设施的安装设计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统一标准,符合规划、建设、环保、供电、消防和防雷等方面相关规定。

(三)建设审批要求

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泊位及个人在自有车库、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楼)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五、运营服务

(一)充电设施运营单位需满足的准入资质,参照《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推动新能源汽车应用的通知》(株政办发201714号)执行。

(二)充电设施运营场所必须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建设完备的充电设施标识标志以及安全消防设施。有关部门要配合设施周边道路标识标志,提供明确引导。

(三)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可向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电费和服务费收取标准按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商〔2018407号)执行。

(四)充电设施运营企业严格按照核定价格收费,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码标价,支持银联卡、微信支付等多种支付方式。

六、完善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电动汽车充电桩建设工作。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紧密配合、协同推进,切实承担起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

(二)完善服务机制。各部门要结合职责分工,明确措施,落实责任,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研究制订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施工安装报建流程,减少充电基础设施报建报装环节。同时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办理审批手续,减免税费、用地、用电等成本,支持充电桩建设运营企业发展。

(三)落实财政政策。发改、科工信、财政等部门要贯彻落实好国家、省、株洲市促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相关政策,加大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医院、工业园区、旅游景区、文体场馆等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专项资金推动充电设施建设。

(四)鼓励社会资本。按照多主体、多方式投资建设经营管理公用充电设施的模式,鼓励和支持有实力的社会力量参与投资建设管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

七、工作措施

(一)首先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充电设施建设。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业园区、医院、学校等全额财政拨款单位和旅游景区、文体场馆等为民服务单位要带头完成3—5个充电桩建设任务。

(二)重点推进公用充电设施建设。在不新增建设用地的情况下,积极利用既有停车场(库),特别是公共停车场等现有场地,增建公用充电基础设施。

(三)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宣传力度,引领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电动汽车推广及应用,提高社会各界的认知度,创造良好的投资建设环境,激发建设充电设施的积极性。加强舆论监督,曝光阻碍充电设施建设、损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形成有利于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舆论氛围。

 

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94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工商联,各人民团体。

 

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97日印发

    

文     号

醴政办发〔2020〕3号

 

责任部门


生效日期

2020.10.7

索 引 号


信息来源

醴陵市司法局  

失效日期

2025.10.7

主 题 词


统一编号


LLDR—2020—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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