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株洲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听证会听证代表意见及建议采信情况报告

2013-09-03 21:12:35 来源:渌口新闻网-红网渌口站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013年7月16日,县政府组织召开了制定《株洲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听证会,现将本次听证会听证代表意见及建议的采信情况及不予采信的理由公布如下:

  1、县委办、人大内司委、工商局的代表提出:如何防止行业垄断?制定行业准入条件的依据是否充分?如草案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是不是有确切的依据,是不是符合株洲县实际情况?

  我们的答复是:行业准入条件,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参照《株洲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制定的。

  我们不会只核准一家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不会形成市场垄断,在尽量市场化的同时,考虑到建筑垃圾运输的特殊性,提高准入门槛,以便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管理。

  2、政府办代表提出:是不是可以增加一条,要求运输车辆购买保险。

  我们的意见是:运输车辆购买商业保险,以自愿为前提,不宜在《办法》中明确。运输车辆购买交强险,已有法律明文规定,不宜在《办法》中增加。

  3、渌口镇、人大城环委、渌口村、湾塘村的代表提出:《办法》所适用的县城市规划区都包括了哪些区域?城中村、松西子社区等城乡结合部是否适用?小区内个人装修建筑垃圾如何处置?

  我们的答复是:《办法》所适用的县城市规划区以县规划局公布的范围为准,属于城市规划区的就适用本《办法》,否则就不适用。小区内个人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的管理,在《办法》中作出了规定。实际工作中,城管和环卫将加强监管,加强对小区物业管理部门的指导。城市管理局(环卫处)已对部分小区收取了垃圾代运费,环卫监察队已经在管理。

  4、交警大队、双月村、友联公司代表提出:建筑垃圾管理采取收费制度的依据是什么?收费主体是谁?收费标准如何确定?

  我们的答复是: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是法定的,即建设部令第135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我们会根据县财政、物价部门的规定进行收费,不会自行确定和调整。在《办法》出台后,收费主体、收费标准等具体规定,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再行明确。

  县法制办

  县城管局

  5、政协联工委、司法局、向阳居委会代表提出:草案有8条是行政处罚条款,自由裁量权过大,建议减少行政处罚的条款,并结合株洲县实际情况制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当公平公正,遵守人性化原则。

  我们的答复是:采纳代表们的意见,将原稿中的八条行政处罚条款综合表述为修改版的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相关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6、物价局代表提出:很多代表说了收费问题,物价局有义务也有责任把价格确定好,收费文件是参照《株洲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该办法期限有5年了,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应重新清理,如果继续有效,那就到市物价局备案,建议明确收费主体是城管局还是环卫处,是行政性收费还是有偿性收费,如果是有偿性收费,必须要提供服务。

  我们的意见是:经核实,《株洲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于2010年12月15日颁布,于2011年1月1日实施,依法仍在有效期内。在《办法》出台后,城管局将与物价部门进行有效衔接。

  7、监察局代表提出:《办法》要具体、要有操作性,同时提出制定《办法》的必要性问题;建议将草案第四条县城市管理部门明确为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并提出草案第三十条行政处罚的表述与草案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九条的行政处罚不同,建议对第三十条作出修改。

  我们的答复是:制度设计是一项高水平的工作,我们将充分考虑到其合法性、合理性,尽量做到操作性强。而至于必要性和可行性的问题,主要是考虑到我们过去的此类制度不够健全,不够规范,因此有必要在过去已有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并加大执行力度;对将“城市管理部门”明确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意见予以采纳;关于第三十条的修改问题,该条文是依照法律条款综合设计的,因涉及的法律较多,不宜作修改,同时考虑到实际中此类违法现象可能较多,也不宜作删减。

  8、政协委员代表冯怒提出:对行政行为不当、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行政人员是否要赔偿的问题。

  我们的答复是:采信该代表的意见,增加第二十一条规定,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监管。

  9、南阳桥乡代表提出:草案第十九条:需要变更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内容的,被许可人应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许可变更登记手续的规定,建议在天气方面造成的延迟,有一个预算期的考虑。

  我们的答复是:在实际操作中,会充分考虑天气等不可抗力因素。

  10、跃达建筑公司代表提出:是不是每一个工程项目都要办理报批手续,如15日内可以在本场地消纳。以及建筑垃圾在项目工程之间运输怎么合理利用、变废为宝的问题。

  我们的意见是:只要是县城规划内每一个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都要受《办法》管理,建筑垃圾仅在本地消纳的,只需备案,不需缴费,如上路运输,就要到城管部门报批。我们支持建筑垃圾合理利用、变废为宝,可由建筑垃圾业主之间自行协商交易,我们不干预,不反对。

  11、人大内司委代表提出是否可以根据季节的不同而相应采取夏令时和冬令时?运输企业代表提出6:00至20:00统一禁止运输建筑垃圾及路线这一规定能否做出修改?

  我们的答复是:采纳人大内司委代表意见,将原规定第十六条第三款更改为:县城市规划区内夏季6:00至20:00;冬季7:00至19:00禁止运输建筑垃圾,法定节假日等特殊情况须经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

  12、群众代表谢喜忠提出:对于草案第二十条(监督检查),建议将15个工作日调降为10个工作日。

  我们的答复是:将投诉事项确定为15个工作日,是指投诉处理及回复总共不超过15个工作日。实际工作中,我们尽量提高办事效率。

  13、国土局代表提出: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如果是国有土地,必须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如果是集体土地,要跟村上办理租赁手续,建议在草案第十八条处置消纳许可规定中增加一个土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我们的意见是:采纳国土局代表的建议。在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增加表述:临时建筑垃圾消纳场地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证明。

  14、环保局代表提出:草案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不是处罚三千块钱的事,还要刑事处罚;危险废物的处罚主体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应当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我们的意见是:采纳环保局的建议,删减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

  15、住建局代表提出:草案的第八条第二项提供施工许可复印件的规定。有些施工企业没有或未来得及办理施工许可如何处理?

  我们认为:如果施工方没有施工许可证,建设方的施工许可证同样可以。如果没有来得及,实际操作中可给予一定的宽限期。

  16、水利局代表提出:选址要远离城区,要远离河堤保护范围。规划局代表提出:规划部门关于消纳场所的建设,如果要报建,涉及到选址与定点,规划局会配合城管部门做好这项工作。

  我们的答复是:我们会协同规划部门在选址、定点上考虑水利局代表的意见,最终由规划部门作出选址、定点决定。

编辑:贺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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