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通告

2015-01-07 14:46:00 来源:渌口新闻网-红网渌口站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为全面推进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制改革,打造良好的信用环境,确保全县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收范围

  凡是县域内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村(居委会、社区)组集体、村干部和自然人等借款债务人,于2014年11月30日之前在株洲县农村信用社自借及担保形成的不良贷款和历年涉诉涉案类不良贷款。

  二、清收时间

  从2014年12月26日起。

  三、清收方法

  (一)自觉还款。2014年12月26日至2015年2月28日,各相关债务人要主动到株洲县农村信用社还清贷款本息。对主动还贷的,将减免利息。对外出务工经商人员,村(居委会、社区)组干部和亲朋好友要主动与其联系,督促还款。

  (二)催收还款。2015年2月28日之前未主动到株洲县农村信用社还清贷款本息的,将作为重点清收对象,由清收工作组发出催收通知,上门清收,利息罚息按实计算。

  (三)内部清收。凡涉及到信用社不良贷款的,各级各部门要积极主动,认真做好本单位及员工个人不良贷款的清收工作。信用社广大干部职工要主动上门清收债务,做到应收尽收。贷款经办人和审批人终生负责所经办、审批的不良贷款的清收。

  (四)司法清收。对经工作组催收后仍未在规定期限内还清贷款本息的,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起诉,申请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恶意拖欠、逃废债务构成犯罪的,将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清收措施

  (一)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村干部在株洲县农村信用社有不良贷款的,要积极主动还清贷款本息。对恶意拖欠贷款不还,是党员、国家公职人员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同级人大、政协依法依程序暂停其履职;是村干部的,由乡镇党委、政府依照相关规定做出组织处理。上述人员触犯刑法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恶意拖欠、逃废债务的,除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外,还将列入不良信用“黑名单”,将其不良信用记录纳入社会征信管理系统,与其他银行授信联网并轨,同时申请法院依法冻结划拔债务人在财政、人社、民政、住建等相关部门的补助、奖励等资金,并建议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依法禁止失信债务人高消费。

  (三)凡涉及不良贷款的抵押、质押等资产,依法拍卖处置,用于偿还不良贷款。

  (四)对有偿还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请法院依法拍卖处置其资产;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予以司法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内外勾结、假借、假冒他人名义等形式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阻挠清收工作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清收的,视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株洲县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3 日

编辑:贺晓青

相关推荐


解读中国 关注民生 引领休闲
扫码关注中国小康网公众号
ID:chxk365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