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防治大气和噪声污染,改善城市空气、声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渌口区人民政府决定在渌口区中心城区和南洲新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 全年禁止燃放场所 (一)党政机关、新闻、教育、科研、医疗、出版等单位,金融、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 (二)火车站、汽车站、码头以及铁路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宾馆、商场、超市、餐馆、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四)养老机构、幼儿园、公园。 (五)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档案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 (六)军事设施保护、物资储存区。 (七)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 (八)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限制燃放的区域和时段 (一)限制燃放区域:渌口区建成区及1815线道路外延200米,南洲大道、和谐大道、渌湘大道道路全线为限制燃放区域。 (二)上述限制燃放区域,在每年农历除夕至次年正月十五期间,每日6︰00至24︰00(其中除夕和初一为全天)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段,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在其他传统节假日和重大庆典活动期间,需要在限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生态环境局渌口分局请示区人民政府批准。 (四)鼓励市民采用声、光、电产品替代传统的烟花爆竹。 禁限放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职责 (一)各镇人民政府是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实施单位,要根据本通告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将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任落实到社区、村委会。 (二)公安部门负责燃放烟花爆竹和焰火燃放活动行政处罚工作;城管部门负责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废弃物污染的行政处罚工作。 (三)环保部门负责空气质量、声环境质量的监测工作。 (四)宣传、发改、科工、质监、应急、民政、卫健、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禁燃工作。 处罚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禁止行为的,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查证属实的,按照规定对举报人给予适当奖励(举报电话:110)。 (二)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放限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给予处罚。 (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通告规定,除按上述规定依法处罚外,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问责和处分。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掌上渌口 作者:区政府 编辑:贺晓青 本文为红网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lukou.rednet.cn/content/2019/10/29/6171342.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