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淄博市贯彻落实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销号工作规定》,博山区人民政府对博山区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十四)(问题: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不到位,《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配套文件要求,应将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及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划为禁养区;禁养区内养殖场应于2017年底前关闭或搬迁。)整改情况进行了说明。博山区公布了禁养区规划,禁养区内养殖场已关闭搬迁,整改任务已完成。 特此公示,公示期5天。联系电话:4112699
博山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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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淄博市贯彻落实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销号工作规定》,博山区人民政府对博山区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十四)(问题: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不到位,《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配套文件要求,应将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及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划为禁养区;禁养区内养殖场应于2017年底前关闭或搬迁。)整改情况进行了说明。博山区公布了禁养区规划,禁养区内养殖场已关闭搬迁,整改任务已完成。 特此公示,公示期5天。联系电话:4112699
博山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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