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特困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淄政办字〔2020〕69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确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将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660元;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5160元提高到5760元(每人每月480元);将城市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900元提高到990元;将农村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年6720元提高到7500元(每人每月625元)。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城乡低保和特困救助供养提标增补工作,按现行渠道积极筹措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各镇(街道)要认真做好新增城乡低保和特困救助供养人员的调查摸底、审核确认工作,做到应保尽保。
|